建立完善的
碳交易法律法規保障體系,使得
碳交易的整個流程有法可依。結合實際,建立碳交易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必然要將政策和制定結合起來。因此,在設計碳交易體制時,應當充分考量現行政策工具和相關法律制度,爭取發揮協同效應,制定全面的綜合性碳交易法規。只有從法律上將
碳排放權的稀缺性、排他性、可交易性明確規定出來,才能使碳交易具有堅定的法律后盾。
第一,在制定法律體系過程中應注意與其配套規則的規定,碳排放權交易涉及碳排放權的設定、分配與交易,而碳排放權設定與分配實際上同時也被納入碳排放交易體系的企業設定了
履約的義務,即碳排放權的權利主體同時也是
碳減排義務的
履約主體。
碳減排義務對企業來講是一種負擔,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增加企業負擔的行為應當由法律或行政法規加以規定,目前碳排放交易市場的立法位階低,因此我國應通過法律或行政法規的方式制定碳排放交易管理條例,融合現有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和《溫室其他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并綜合考量各碳排放交易
試點的經驗和我國的國情。除此之外,還應制定溫室其他排放檢測、報告和核證等方面的技術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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