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碳排放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僅規定了碳排放單位就核查結果異議向主管部門申訴的權利,并未賦予單位訴權,對于碳排放交易的訴訟保障缺失。其一,對于配額分配糾紛的解決,碳交易主管部門與控排單位間的配額分配關系,實質是一種行政法律關系,對于分配不公的行為,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且該行為是由省級以上碳交易主管部門作出,符合行政復議前置情形。因此,若控排單位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其二,對于配額交易糾紛解決,碳交易主體間的配額交易行為,實際上是平等主體間的民事合同行為,應受民法、合同法等調整。其三,對于配額清繳是碳交易主管部門與控排單位的額配額清繳關系,實質上是不平等主體間的行政合同關系。控排單位過錯導致的“能而不履約”或“履約不能”均屬違約行為。對此,雙方糾紛解決方式應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多種方式。 內-容-來-自;中_國_碳_0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