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減排提供公共物品、不具有直觀的短期收益的特點,使碳減排始終面臨“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問題。按照“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要求,新階段下我國碳減排勢必要探索建立完善長效的市場規制和社會參與體系。
一是逐步整合涉碳減排的各類交易市場。“十二五”期間,我國重點推動了碳排放權和
節能量交易試點。目前,我國碳交易市場在2017年12月基本完成
試點任務,開始從發電行業啟動全國統一
碳市場建設,
節能量交易被用能權交易試點取代,并于2018年2月正式啟動試點項目,由于碳交易和用能權交易對象的重合性,未來應從指標獨立核算、
平臺通用、指標互認抵扣方面推動建立碳交易為主、用能權為輔的雙市場銜接機制。二是分階段啟動碳交易和
碳稅,形成完善的碳定價體系。相比碳交易市場經多年試點后基本成熟,碳排放尚未納入環保稅應稅污染物,
碳稅在當前減稅降費大背景下較難在近期出臺。因此,一方面,要重點完善動態配額、數據采集審計和跨期交易制度,加快推動發電、鋼鐵、建材等八大主要能耗行業統一
碳市場的建設。另一方面,由于邊際減排成本的抬升,
價格政策的減排效率將逐步優于數量政策,遠期可通過在消費側征收碳稅而形成碳交易、碳稅一體兼容的碳定價制度。三是發展自愿式減排,推動全社會力量參與。歸功于多年的環保宣教投入,現階段不少公眾已具備支持或理解環境公益活動的非經濟動因,可廣泛發動企業、社區、個人自愿參與碳減排計劃,發展
碳中和企業、社區,探索個人
碳信用和個人平衡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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