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協定》建立了“承諾+評審”的國家自主貢獻(NDC)合作模式
國家自主貢獻
《巴黎協定》建立了“承諾+評審”的國家自主貢獻(NDC)合作模式,即各國自主制定貢獻的目標、方案等,再依據全球盤點結果自愿考慮是否提高貢獻力度[12] 。本次談判關于NDC具體內容產生了較大分歧,但經多方努力最終仍通過了多數具體性條款,規定了NDC模式的性質、范圍、信息要求、核算等內容。具體而言,締約方需提交NDC的信息和核算規則,但可以選擇與自身相適應的信息上報;而對于發展中國家關注的NDC范圍問題,細則申明以減緩為中心的規則不排斥在NDC中納入其他內容;但關于NDC性質的問題沒有形成統一觀點,有待進一步討論[13] 。
此次談判關于NDC的有關規則符合《巴黎協定》下“國家自主決定”的制度安排,NDC具體規則的細化有利于各締約方,尤其是工業化國家,自主落實在《巴黎協定》中作出的承諾,推動自主貢獻模式之進展。由此看出,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兩大陣營之間的區別繼續弱化,但發展中國家仍享有一定程度的靈活性,傳統的“區別責任”逐步被“靈活性”所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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