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具體是如何設定的?
答:消納責任權重的測算綜合考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再生能源資源、全社會用電總量、國家能源規劃和年度計劃、全國重大可再生能源基地建設情況和跨省跨區輸電通道的資源配置能力等因素。對各省級行政區域確定應達到的全社會用電量中最低可再生能源比重作為最低消納責任權重,進行監測評價,并按超過最低消納責任權重一定幅度確定激勵性消納責任權重。
以2019年的最低消納責任權重確定為例,遵循以下原則:
1、基于分省的2018年底可再生能源累計裝機容量、年發電量和棄水棄風棄光等情況(水電按照當地平水年份的年利用小時數下浮10%進行測算),再計入2019年新增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容量,預測2019年本區域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
2、依據已投運的跨省跨區輸電線路運
行情況和輸電能力,已有的可再生能源跨省跨區送受電協議或省區政府間框架協議,以及對2019年新投運跨省跨區輸電線路的輸電能力預測,計算相關區域2019年跨省跨區送出或受入可再生能源電量。
將上述本地生產消納的以及跨區域凈受入的可再生能源預測電量轉化為消納責任權重對應的電力消納量,與各省級行政區域全社會用電量的比值即為當年(如2019年)該區域的最低消納責任權重。激勵性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按照最低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上浮10%計算,激勵性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為激勵性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與水電按照當地平水年份的年利用小時數發電量對應消納責任權重之和。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版權聲明】本網為公益類網站,本網站刊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和作者,僅供訪問者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之用,如有侵權請權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將立即做刪除處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