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治理體系的現代化建設是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
以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為基礎的建立階段。2015年,《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首次將環境治理體系確立為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八大基礎性支柱之一,明確了環境治理體系與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內在聯系。環境治理體系構建要以改善環境質量為導向,著力解決污染防治能力弱、監管職能交叉、權責不一致、違法成本過低等突出問題。2017年,黨的十九大報告對環境治理體系的主體進行了明確,提出要“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至此,環境治理體系建設的框架基本形成。
以污染防治攻堅戰為重點的改革階段。隨著環境質量的持續好轉,生態文明建設進入了壓力疊加、負重前行的關鍵期,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的攻堅期,有能力解決生態環境突出問題的窗口期。污染防治作為三大攻堅戰之一,2018年《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對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內涵以及重點改革方向進行了揭示,提出包括生態環境監管體系、經濟政策體系、法治體系、能力保障體系、社會行動體系在內的“五大體系”結構框架,為污染防治攻堅戰階段性目標的實現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以高質量發展為目標的完善階段。2019年,《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了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的重要地位,環境治理體系成為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緊密結合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2020年現代化環境治理體系的建設涵蓋了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建設的各領域,提出建立健全環境治理領導責任體系、企業責任體系、全民行動體系、監管體系、市場體系、信用體系和法律法規政策體系。這“七大體系”從行為主體、管理機制、實施保障等方面構成了一個辯證統一的有機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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