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協定》確立了在《公約》指導下確立的以各國自愿和自覺的合作行動為基礎的應對氣候變化全球治理的新制度框架。一方面體現了世界范圍內對于“氣候變化對人類社會和地球構成緊迫的可能無法逆轉的威脅”的空前共識和合作應對的共同政治意愿。另一方面,機制設計上體現激勵各國“自下而上”地確立有雄心的目標和行動計劃,而非“自上而下”強制性分配責任義務,體現了摒棄“零和博弈”的狹隘思維,轉向“共和博弈”的合作共贏。協定中各方利益訴求都得到了平衡反映,談判各方也都體現了建設性和靈活性,體現了全球和全人類共同利益與各方自身利益的協調和平衡。新制度框架也旨在推動各國經濟的低碳轉型,促進應對氣候變化與公平獲得可持續發展和消除貧困的協調統一,實現“發展”與“降碳”的雙贏,同時強調各國在可持續發展和應對氣候變化行動的共同合作,促進各國間的合作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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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協定》的達成,意味著國際氣候治理模式的新轉折,也開啟了世界合作應對氣候變化的新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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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漸緊迫的地球生態危機對人類社會的切實威脅,任何國家、團體和個人都難以獨立應對,也不能獨善其身,全球和全人類共同命運取決于世界各國共同的合作行動。建設全人類命運共同體,各國自愿和自覺地采取行動,合作應對氣候變化的威脅成為全球道義的制高點。在“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下,各國都需要承擔和國情、發展階段和自身能力相稱的國際義務,體現為人類共同利益的責任擔當。特別是發達國家在繼續率先減排的同時,要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的支助,在各國同舟共濟、共同努力、互惠共贏的合作進程中,發達國家多一些共享,多一些擔當,提升發展中國家的應對能力,有利于推進全球合作進程,實現《巴黎協定》確立的控制全球溫升幅度、保護地球生態安全和人類社會持續發展的長期目標。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 o m
習近平主席等150多位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出席巴黎氣候大會開幕式并作重要講話,為巴黎氣候大會成功提供政治推動力,也展現了世界各國合作應對氣候變化強烈的政治意愿。習近平主席講話中,不僅就“攜手構建合作共贏、公平合理的氣候變化治理機制”做了全面闡述,而且提出要以應對氣候變化的全球努力作為一面鏡子,思考和探索未來全球治理模式,推動建設人類命運共同體,要創造“三個未來”。即各盡所能、合作共贏的未來;奉行法制、公平正義的未來;包容互鑒、共同發展的未來。我國積極推動巴黎氣候大會取得成功,就是以習主席提出的新理念為指導,深度參與全球治理的一個成功范例。習主席關于全球治理理念和模式的探討,將對落實《巴黎協定》后繼的談判和合作進程發揮重要的引領作用,也會在其他領域的全球治理中有重要影響。
《巴黎協定》提出了一系列新概念、新機制和新進程,均有待于從2016年開始的后續談判中解決。
《巴黎協定》是平衡各方基本立場和基本利益訴求,相互展現建設性和靈活性的產物,總體上促進了全球應對氣候變化進程,但各方對協定中相關條款的理解、解讀以及實施行動的細節等仍會有較大分歧。我國當前需要組織力量,就《巴黎協定》中有關全球1.5℃溫升目標、各國INDC目標與全球盤點、資金技術與透明度等相關問題開展綜合性和前瞻性研究,研究今后落實協定談判的立場和策略,繼續在全球氣候治理中發揮積極的引領作用,展現我國為全人類共同發展的大國責任擔當,并借鑒我國深度參與全球氣候治理的實踐和經驗,探索和發展習近平主席提出的推動全球治理的新理念和新模式。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 om
作者為清華大學常務副校長、清華大學能源環境經濟研究院教授何建坤 內-容-來-自;中_國_碳_0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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