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結束的巴黎氣候大會通過《巴黎協定》,就2020年后全球應對氣候變化合作行動做出了制度性安排,成為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繼《京都議定書》后全球應對氣候變化又一個新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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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協定》將極大推進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進程,推進世界經濟低碳轉型。在新的形勢下,我國也必須進一步加強應對氣候變化戰略的實施,加快經濟轉型的步伐,以適應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合作進程,引領世界低碳發展的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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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適應《巴黎協定》確立的全球應對氣候變化新機制 夲呅內傛萊源亍:ф啯碳*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巴黎協定》確立的2020年后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新制度框架,主要體現為在全球控制溫升長期目標下的各國自愿合作行動。首先,協定中確定把未來全球溫升控制在工業革命前水平的2℃以下,并努力控制在1.5℃以下。為此,全球溫室氣體排放必須盡快達到峰值,到本世紀下半葉實現溫室氣體源的人為排放與匯的清除之間的平衡,即實現溫室氣體的凈零排放。而實現這一目標則以各自制定國家自主決定貢獻(INDC)目標和行動計劃為基礎。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為保證全球長期目標的實現,一方面要加強各國減緩行動和支助的透明度,另一方面則是每五年進行一次全球行動的總結或盤點,以評估實現協定宗旨和長期目標的集體進展情況,促進各國進一步更新自主貢獻目標,加強行動和資金支助力度,以縮小和彌補與實現全球控制溫升長期目標之間的減排缺口。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協定體現了《公約》中確定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區分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不同的責任和義務,并將該原則體現在減緩、適應、資金、技術、能力建設和透明度等各個要素之中。在減緩問題上,協定明確要求發達國家應當繼續帶頭,努力實現全經濟絕對減排目標,而發展中國家則應當繼續加強其減排努力,鼓勵其根據不同國情,逐漸實現全經濟絕對減排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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