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國際氣候制度雖然不是“自上而下”對各國施加強制的減排任務,使各方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可以根據國情、發展階段和各自能力提出有力度的自主決定貢獻目標和行動計劃,全面統籌經濟發展、改善民生、保護環境與減緩CO2排放之間的關系,不至于使限控CO2排放成為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剛性制約。但另一方面,全球實現控制溫升不超過2℃(甚至1.5℃)目標,全球未來總的碳排放空間將受到嚴重制約,必須大幅減排,世界各國都會面臨碳排放空間不足的挑戰。在保護地球生態安全和全人類生存發展的共同利益和共同目標下,世界各國的自愿合作行動也都必須不斷加大力度,在“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下,體現出為全人類共同發展的責任擔當,從而加快世界范圍內經濟發展的低碳轉型。
我國作為發展中大國和碳排放大國,未來減排目標和效果將備受關注。全球緊迫的控制溫升目標,使我國等發展中國家已不可能再沿襲發達國家以高能耗和高碳排放為支撐的現代化發展道路。在當前《巴黎協定》實施“自下而上”自主減排機制下,必須自覺加快經濟低碳轉型,形成促進低碳發展的體制機制和發展方式,決不能固守傳統的高碳發展路徑。
《巴黎協定》所確定的全球應對氣候變化長期目標和行動計劃,將極大地促進世界經濟的低碳轉型。實現全球控制溫升不超過工業革命前2℃目標,全球溫室氣體排放必須盡快達到峰值,到2030年需由2010年的500億tCO2下降到400億tCO2e,而按當前各國INDC目標匯總后,2030年排放仍將上升到550億tCO2,到2030年距實現2℃目標下的排放情景尚有約150億tCO2的減排缺口。因此需要各國共同努力,不斷更新和強化各自INDC目標和行動。各國都要實現發展與降碳的雙贏,就必須加快發展低碳經濟,促進發展方式的低碳轉型。由于能源消費的CO2排放占全部溫室氣體排放約三分之二,因此全球低碳化發展的核心即在于推動能源體系的革命性變革,要大力節能,提高能源效率,控制能源消費量;同時加強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取代化石能源,在保障能源供給的同時減少CO2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