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國家層面的PPP政策文件尚未明確BLT模式,但《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發改投資[2014]2724號)、《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財金〔2014〕113號)等明確了,各地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及項目特點,積極探索,大膽創新PPP模式。
早在2013年武漢市城投集團就利用市政府對財政基建撥款改為支付項目租金的財政投入模式(“撥改租”)進行撥改租融資探索,基本思路是平臺投資建設,政府制定租用計劃授權租用,財政支付租用使用費、銀行支持融資。2015年,成都市先后印發《成都市政府租用企業投資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管理工作暫行辦法》(成辦發〔2015〕34號)、《成都市規范有序推行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實施細則(試行)》(成府發〔2015〕34號)和《2015年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租用計劃》(成建委[2015]314號),明確了“政府租用企業投資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可采取“建設(購買)-租用-移交”的模式實施”,并在市政道路、橋梁、隧道、地下綜合管廊、生態基礎設施、公共交通設施等領域進行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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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根據當前我國PPP相關政策文件,我國目前推行的PPP應包括項目的運營維護階段,而BLT模式下,社會資本(或私人部門)不負責項目的運營及維護工作,這與目前我國所倡導的PPP模式有些不一致。或許我國可以將BLT模式進行改良,將運營維護融入該模式,亦或可以效仿韓國引入BTL模式,讓私人部門負責非核心資產的運營維護,創新項目融資方式,提高私人部門參與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