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能源局、生態環境部聯合發布《關于做好可再生能源
綠色電力證書與自愿減排市場銜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推動綠證與自愿減排市場(以下簡稱“
CCER市場”)有效銜接,并進一步明確了綠證市場與
CCER市場的邊界以及銜接的具體要求。
在業內看來,《通知》是規范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自主選擇可交易綠證或申請CCER的重要文件,將有助于加強綠證與CCER有效銜接和政策協同,助力碳達峰
碳中和目標實現。
避免項目重復獲益
《通知》明確,在過渡期內,適用于CCER項目
方法學的深遠海海上風電、光熱發電項目有關企業,可自主選擇核發交易綠證或申請CCER;光伏、其他風電項目暫不新納入自愿減排市場。
為避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從綠證和CCER重復獲益,《通知》也明確相應的措施。“對于深遠海海上風電、光熱發電項目,擬選擇參加綠證交易的,相應電量不得申請CCER;擬申請CCER的,在完成自愿減排項目審定和登記后,由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凍結’計入期內未交易綠證;在完成減排量核查和登記后,注銷減排量對應的未交易綠證,并向社會公開信息。”《通知》指出。
“避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環境權益被重復計算,特別是防止既參加綠證交易又申請CCER的情況發生,是關注的重要問題,也是影響中國綠證國際認可度的重要因素。破解這一問題需要能源和CCER主管部門形成共識、密切配合。”博眾智合能源轉型中國電力項目主任尹明在接受《中國能源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在此背景下,《通知》直接針對問題關鍵,進一步規范我國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申請CCER相關工作,明確項目范圍、相關措施和管理機制,確保了CCER項目的真實性、唯一性和額外性要求,是規范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自主選擇可交易綠證或申請CCER的重要文件。”
“《通知》的印發實施,將有助于加強綠證與CCER有效銜接和政策協同,不斷健全資源環境要素市場化配置體系;有助于加快我國綠證國際認可、滿足企業迫切訴求,推動完善基于綠證的綠色電力消費制度體系;有助于健全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制度。”國家能源局、生態環境部有關負責同志在做政策解讀時指出。
設立兩年過渡期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設立了兩年過渡期,時間自2024年10月1日起計算。過渡期后,將綜合綠證與CCER市場運行等情況,適時調整綠證與CCER市場對于深遠海海上風電、光熱發電項目的銜接要求。
“綠證制度與CCER市場都具有促進可再生能源領域發電、促進溫室氣體減排的作用,但兩者具有不同的功能和定位。”上述國家能源局、生態環境部有關負責同志表示,綠證制度旨在對全部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進行激勵補助,促進能源結構調整。CCER市場按照國際通行的“額外性”要求,聚焦于可以實現額外減排效果的領域和項目,鼓勵減排機理清晰、亟需經濟激勵、社會和生態效益兼具、可以實現有效監管的領域發展,精準服務于全社會控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在尹明看來,“兩年過渡期”的政策設置主要基于三方面考慮。“一是從額外性要求看,深遠海海上風電、光熱發電項目是滿足的,而光伏和其他風電技術已經實現了平價甚至低價上網,不具有額外性要求;二是確保綠證與CCER有效銜接,需要能源與CCER兩個主管部門能夠建立信息共享、高效監管和協同合作工作新機制,兩年的過渡期也是為此而預留的;三是我國
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正處于擴容階段,將有高耗能行業被納入,配額統計、分配、清繳、核銷、報告等各個環節都將面臨新問題,由控排企業抵消配額清繳所產生的對CCER需求量的影響也存在不確定性,這需要一個研究和破解的過程。”
“國際供應鏈和項目投資越來越重視
碳足跡,歐盟CBAM政策將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實施,這些新變化都將直接或間接影響我國的綠電、綠證和CCER相關政策和機制,這也需要一個追蹤、分析和布局的過程。”尹明表示,“兩年過渡期”將是一個磨合新機制、研究新問題、實施新舉措的過程,是一個充滿不確定性和創新需求的階段。
信息共享機制至關重要
綠證與CCER市場是推動我國綠色發展的重要市場化機制?!吨泄仓醒雵鴦赵宏P于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的意見》明確要求,加強綠電、綠證、
碳交易等市場化機制的政策協同。
據《中國能源報》記者了解,我國綠證主要針對的是外購電量的環境權益,其減排屬于“范圍二”即間接排放,而CCER項目的減排可根據情況歸于范圍一、范圍二、范圍三不同的范圍內。目前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僅涵蓋范圍一的直接排放,范圍二的間接排放并未納入。因此,綠證與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之間并沒有直接聯系。
尹明指出,綠證與
碳市場的有效銜接關鍵在于綠證與CCER的有效銜接。“它包含兩個過程:一是綠證與CCER市場的銜接,二是CCER通過抵消機制與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銜接。前者是供應源,后者是需求調節閥。前者管理不力,將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破壞我國環境權益市場健康發展,損害廣大經營主體利益和我國的國際聲譽,是最需要加強和關注的環節。后者管理不力,將影響CCER交易的供需平衡和市場
價格,需要按照實際發展需要,適時適度調整,穩妥推進。”
國家能源局、生態環境部在《通知》中明確,要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加強交易監管。通過國家綠證核發
交易系統、CCER注冊登記
平臺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互通深遠海海上風電、光熱發電項目綠證核發交易和CCER申請有關信息。
“關鍵是建立綠證市場與CCER市場、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打通環境屬性憑證從核發、注冊登記到交易、注銷以及凍結等各環節的跟蹤管理和信息及時公開。”尹明表示,建議將綠證作為CCER項目發電量、減排量核證唯一憑證,通過技術和法規等手段確保綠證承擔上述功能的唯一性、溯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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