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碳排放數據質量管理體系
碳排放權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是保障碳市場健康發展的基礎。《條例》對碳排放數據質量管理進行了從細從嚴的要求。
一方面,《條例》明確了各相關方的排放數據質量管理職責。
針對監管部門,《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七條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對年度排放報告的核查、反饋、公示以及現場檢查等職責進行了明確劃分并作出具體規定。針對重點排放單位,《條例》第十一條對相關單位數據質量控制方案制定、溫室氣體排放檢驗檢測、年度排放報告編制、信息披露、委托技術服務機構等方面作出了更細化的規定,并明確重點排放單位應對其排放數據和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從排放源頭強化數據質量管理。針對技術服務機構,《條例》第十三條根據機構的業務類型和特征,對溫室氣體排放檢驗檢測機構和排放報告技術審核機構的責任作出了差異化和細化的規定,并對技術服務機構在同一行政區域開展檢驗檢測和報告審核業務的潛在利益沖突進行了預防。此外,與《管理辦法》中要求技術服務機構“對提交的核查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相比,《條例》進一步明確重點排放單位應對排放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技術服務機構則需對其出具的檢驗監測和排放報告以及技術審核意見負責,兩類型主體間責任劃分更加清晰。
另一方面,相比《管理辦法》和《草案修改稿》,《條例》顯著增強了對排放數據造假及其他涉及數據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旨在通過強懲措施提升排放數據質量。
針對重點排放單位,《條例》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羅列了排放數據違法行為性質并制定了差異化的、罰款與其他措施相結合的懲罰措施,這兩條對重點單位違法行為50萬元和200萬元的罰款上限大幅超過了《管理辦法》和《草案修改稿》上限,并增加了責令停產整治、核減下年度碳排放配額等處罰措施,對其排放數據管理的約束力顯著增強。針對技術服務機構,《條例》第二十三條對數據相關違法行為進行了更清晰的描述和界定,針對不同類型違法行為制定了差異化的處罰措施。對比《管理辦法》和《草案修改稿》,《條例》也顯著加大了對其他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有助于進一步規范服務機構的行為、提高排放數據和整個市場的可信度。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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