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認監委關于明確直接涉碳類認證規則備案要求的通知
各認證機構:
為推動碳達峰
碳中和質量認證制度體系建設,引導和規范直接涉碳類認證活動順利開展,根據《認證機構管理辦法》和《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統籌運用質量認證服務碳達峰
碳中和工作的實施意見》(國市監認證發〔2023〕89號)》,現將直接涉碳類認證規則備案要求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直接涉碳類認證規則是指以溫室氣體排放量化為基礎,對產品、管理體系、服務等實施碳相關認證的基本要求和程序。國家認監委尚未制定發布,由取得相應認證領域批準資質的認證機構自行制定或獲得授權實施的直接涉碳類認證規則適用于本通知。
依據相關溫室氣體量化標準,僅對組織、產品、項目等的排放量進行核算與驗證的活動(如溫室氣體排放/減排報告、
碳盤查、碳核算、
碳核查等),不屬于直接涉碳類認證規則備案范圍。
二、原則要求
認證機構備案直接涉碳類認證規則應滿足國家認監委關于認證規則備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并符合以下原則:
(一)不得違反我國碳達峰碳中和“1+N”政策,以及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的基本方針;
(二)不得違背各行業
碳減排、碳清除、
碳披露、碳中和的發展需求,以及產業鏈、供應鏈低碳化轉型要求;
(三)不得與國家認監委制定或者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發布的產品碳標識認證、碳相關管理體系認證、碳相關服務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要求相抵觸或雷同。
(四)不得違反其他有關涉碳法規和標準規定。
三、類別劃分
直接涉碳類認證規則根據認證目的與需求不同,分為碳減排/清除、碳披露、碳中和三類。
(一)碳減排/清除類
1.產品認證
用以證明產品(項目、技術)的溫室氣體減排/清除效果符合相關標準或技術規范要求的直接涉碳類認證規則。
2.管理體系認證
用以證明組織的溫室氣體減排/清除能力,引導組織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提升組織碳相關管理績效的直接涉碳類認證規則。
3.服務認證
用以證明服務的溫室氣體減排/清除能力符合相關標準或技術規范要求的直接涉碳類認證規則。
(二)碳披露類
1.產品認證
用以證明產品在其生命周期過程中,產生的直接和間接溫室氣體排放、清除等相關信息及其一致性符合相關標準或技術規范要求,并能夠實現持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直接涉碳類認證規則。
2.管理體系認證
用以證明組織對溫室氣體排放、清除等相關信息的管理能力符合相關標準或技術規范要求的直接涉碳類認證規則。
3.服務認證
用以證明服務在其生命周期過程中,產生的直接和間接溫室氣體排放、清除等相關信息及其一致性符合相關標準或技術規范要求,并能夠實現持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直接涉碳類認證規則。
(三)碳中和類
1.產品認證
用以證明產品在一定時間內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為零,或實現凈零排放的直接涉碳類認證規則。
2.管理體系認證
用以證明組織(活動)具備保持在一定時間內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為零,或實現凈零排放能力的直接涉碳類認證規則。
3.服務認證
用以證明服務在一定時間內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為零,或實現凈零排放的直接涉碳類認證規則。
四、內容要求
(一)通用要求
直接涉碳類認證規則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適用范圍;
2.認證依據用技術規范、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或者標準;
3.認證人員條件及能力要求;
4.認證模式(適用時);
5.數據質量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背景數據庫選取、數據選取的原則以及相關質量要求等);
6.特定領域的溫室氣體量化方法;
7.認證實施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申請與評審、方案策劃、現場檢查/審核/審查、認證復核/決定等);
8.獲證后監督及再認證程序;
9.認證證書及認證標志要求;
10.認證證書狀態變化條件。
(二)各類別特殊要求
1.碳減排/清除類應當包括對認證對象制定科學合理的減排基準線的描述,以及確保減排效果符合性的要求。
2.碳披露類應當包括規范指導企業建立確保披露的相關信息具備持續符合相關標準或技術規范要求的能力,并能夠實現持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管理措施。
3.碳中和類應當包括遵照以自主碳減排策略為主,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再通過碳抵消方式中和無法避免的排放量的原則。
(三)其他要求
1.提請備案的直接涉碳類認證規則名稱不得含有“審定”“盤查”“核算”“核查”“核證”“驗證”“標簽”“報告”等字樣,不得與國家統一推行的直接涉碳類認證規則名稱相同或相似。
2.認證依據選取應合理、恰當,且符合特定領域備案認證規則的認證特性要求。鼓勵認證機構優先選取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作為認證依據。不得僅采用國內外相關減排機制,如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
CCER)、清潔發展機制(
CDM)、核證碳標準(VCS)、黃金標準(GS)等規范,作為認證依據開展直接涉碳類認證活動。
3.背景數據庫或排放因子選取應當公正、科學,且符合我國產業發展實際情況。鼓勵認證機構優先選取本土數據庫或企業實景數據開展直接涉碳類認證活動。
各認證機構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通過認證認可業務信息統一上報
平臺(http://report.cnca.cn/irj/portal)開展直接涉碳類認證規則備案工作。對于已經備案的認證規則要認真開展自查,對不符合要求的認證規則應于2024年4月30日前在統一上報
平臺注銷,同時對已發出的相關認證證書作出注銷或撤銷處理。逾期未注銷不符合要求的認證規則或處理相關認證證書的,國家認監委將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認證機構或證書進行處理。
國家認監委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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