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部分地區出現了限停產、限停電等“運動式減碳”現象。為避免此類現象再次出現,有必要根據中央“雙碳”文件的部署,研判碳達峰過程中運動式減碳可能發生的區域和領域,并基于可能的誘發因素有的放矢地采取防范措施。
五大誘因催生運動式減碳
所謂“運動式減碳”,是指減碳政策實施部門和地方政府不遵循經濟社會發展規律和減碳客觀規律,將能源結構調整、產業結構優化、企業升級改造等長期問題短期化,將
綠色低碳能源供應、生產生活減碳和
碳匯建設的系統性解決方案簡單化,管理方式傾向于“一刀切”和地方主義化,且重控輕疏,以大規模限停產、限停電等運動式方式強行推動減碳工作。
運動式減碳不僅會危害部分基礎產業和初級產品的供應鏈安全,影響經濟和社會的正常發展,妨礙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各項目標的實現,甚至可能引發金融、糧食、物流等系統性風險。因此,需采取相關措施,預防和避免這種現象發生。
分析運動式減碳的可能誘因,包括以下5個方面:
一是部分地區和行業對減碳難度認識不一,存在急于求成或懈怠的兩極心態。一些地方尤其是中西部地區,不考慮區域發展的異質性,認為碳達峰不是梯次達峰而是“齊步走”,并確立了2030年前完成碳達峰的共同目標。實際上,這些地區低碳轉型的基礎和條件很難支撐其在短期內實現較高的減碳目標。
二是部分地區和部門傾向于展望遠期
碳中和目標,對先進能源技術和低碳技術的判斷過于樂觀,對近期和中期碳達峰的基礎和難度卻考慮不足。
三是煤—電供求關系扭曲、電力成本傳導不暢,易引發部分地區缺電和限停電。“十四五”時期,每年仍需新增部分煤電滿足新增電力消費需求,一旦煤炭供應緊張或者
價格高企,將可能引發部分地區缺電和限停電,從而導致用電側限停產。盡管受制于電力安全而被動實施的有序用電措施與應對考核采取的主動限停電、限停產措施動因不同,但對產業鏈和經濟的影響近似。
四是資本偏好推動,導致投資冷熱不均,
新能源發展和傳統能源保供難以有效銜接。對煤電和煤炭等化石能源、基礎產業的抽貸、斷貸風險較高。
五是部分地區和行業長效機制建設不足,習慣運用短期的管控手段實現長期的政策效果。多數地方政府缺乏推進碳達峰的有效政策工具,一些地方重堵輕疏。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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