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把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作為加快
綠色低碳發展、推動結構優化調整、提升環境治理水平的重要抓手,推進實施重點減排工程,形成有效減排能力。優化總量減排指標分解方式,按照可監測、可核查、可考核的原則,將重點工程減排量下達地方,污染治理任務較重的地方承擔相對較多的減排任務。改進總量減排核算方法,制定核算技術指南,加強與排污許可、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等制度銜接,提升總量減排核算信息化水平。完善總量減排考核體系,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強化總量減排監督管理,重點核查重復計算、弄虛作假特別是不如實填報削減量和削減來源等問題。(生態環境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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