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減污降碳協同增效面臨什么形勢與挑戰?
當前來看,全社會已經對推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有了初步認識,減污降碳協同增效也具備了良好的體制、法律政策等基礎。201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后,應對氣候變化職能從發改委轉隸到生態環境部,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對氣候變化職能也已全部轉隸到生態環境部門。約一半省(自治區、直轄市)已將減污降碳要求納入地方“十四五”規劃中。除了《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政策的相關規定,2021年1月,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統籌和加強應對氣候變化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的指導意見》,用于指導減污降碳協同工作。地方在推動減污降碳協同政策創新方面也有一定進展,重慶等地推動將碳排放影響評價納入環評、碳排放納入排污許可證等;浙江省將
碳報告核查機構納入企業
環境信用評價體系中,對
碳報告核查機構進行分級信用管理,并在企業環境信用評級中對外發布。
減污降碳協同增效在取得進展的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缺乏頂層設計和政策安排,減污降碳的決策仍是不同路徑,有些地方政策仍存在不協調現象。例如,對于焦炭是否作為煤炭壓減指標,相關部門的認定并不相同。二是很多地方溫室氣體排放家底不清,基礎缺乏,導致無法考核。三是缺乏溫室氣體排放執法、處罰的法律和政策依據,難以執法。四是減污降碳協同人員數量和能力均嚴重不足,機構改革時大部分地方發改部門相關人員并未隨職能轉隸到生態環境部門。五是缺乏應對氣候變化的專項資金支持。
造成以上問題既有客觀原因,也有主觀因素。客觀原因包括地方機構改革完成時間不長,生態環境部門對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的把握需要一個過程,人員能力提升、資金安排、部門融合等都需要時間周期;很多地方的空氣污染排放仍未達拐點,40%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仍然超標,地方對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的關注不夠;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未作為約束性指標納入政府考核,基層排放清單等相關數據等基礎性工作并未開展。從主觀方面而言,這與對協同控制工作認識還不到位,沒有將減污降碳協同增效放到作為推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的總抓手的高度來思考等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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