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化領域新類型案件及發展態勢
氣候變化相關案件在數量和類別上均出現明顯擴增,日益成為公民、社會組織監督化石能源企業,促使政府部門采取行動的有力選項。企業環保承諾與宣傳、最新科研成果在因果關系認定中的應用、
碳交易犯罪的跨國打擊等新問題、新情況值得關注研究。
英國最高法院前大法官羅伯特·卡瓦思指出,氣候變化相關案件近年來數量翻番,且重要性日益提升,成為執行或加強政府氣候承諾的工具,被告集中于農業、塑料、交通和金融行業。戰略訴訟案件增多,原告起訴動機不只是解決個人關切,而是試圖在社會層面推動變革。并非所有戰略訴訟都與氣候目標一致,不少起訴人反對出臺產生積極氣候結果的政策。
英國倫敦帝國理工學院格蘭瑟姆氣候變化與環境研究所高級講師弗雷德里克·奧托就氣候變化歸因科學進行了分析。她談道,氣候變化不是極端天氣的唯一誘因,但會增加極端天氣出現概率,加劇其強度。人類影響造成了許多極端氣候可觀測的變化,溫室氣體排放大概率是陸地地區暴雨加劇的主因。現有氣候訴訟中,部分證據未援引最新氣候科研成果,因果關系舉證不夠有力。有必要加強律師、法官等對環境科學知識的了解,以更好對因果關系進行舉證、認證。
新加坡國立大學亞太環境法中心主任林淑文教授在有關碳交易犯罪的發言中表示,國際刑警組織認定碳交易犯罪是一種新型環境和金融犯罪,廣義而言包括操縱指標獲取超額
碳信用額,出售不存在或屬于他人的
碳信用額,發布誤導性的
碳市場投資聲明,利用
碳市場監管薄弱環節實施洗錢、證券欺詐等金融犯罪,通過電腦黑客、網絡釣魚等行為竊取碳信用和個人信息。相關案件較少的原因在于難以發現和收集足夠立案的證據,碳信用可在很多系統之間輕易轉移,許多國家應對復雜金融犯罪的資源有限。打擊碳交易犯罪已成為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方面。
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土地與環境法院院長布萊恩·普雷斯頓大法官在漂綠行為案例中介紹,漂綠行為是指企業所宣稱的產品和商業活動環保程度遠勝于實際情況,這可能引發消費者、監管機構的索賠。澳大利亞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訴通用霍頓公司案中,被告宣稱其銷售的薩博汽車提供“碳中和駕駛”,原告提出質疑。法院判令霍頓公司停止發布原廣告內容,不再進行誤導性綠色營銷,并承諾種植本地樹木以抵消相關汽車的
碳排放。法國綠色和平組織訴道達爾和道達爾能源案中,原告主張被告關于在2050年實現凈零排放并成為能源轉型主要參與者的宣傳構成虛假陳述,其有關天然氣和生物燃料環保優勢和過渡作用的宣稱具有誤導性,該案尚在審理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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