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系統方法應對全球環境危機的行動路徑
與會代表普遍認可環境污染、氣候變化、生物多樣性喪失三大危機相互聯系,生態環境是有機統一整體,應當采取綜合性措施予以治理和保護。這些觀點與我國堅持系統觀念開展生態環境治理,推進環境資源案件跨行政區劃集中管轄的工作思路相契合。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臨萍大法官提出以系統方法論指導氣候變化司法應對的行動路徑。一要充分關注全球生態環境三大危機的內在聯系,有效應對任一危機均是解決其他危機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對地球整體生態環境的保護改善。二要正確認識人與自然的關系,人類作為大自然的適應者和改造者,本身也是地球生態系統的組成部分,人類與生態環境深度融合協調發展是共建地球美好家園的必然選擇。三要高度重視環境公益訴訟價值,統籌保護環境資源的經濟價值與生態價值,踐行綠色原則,貫徹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理念。四要注重發揮法官主體作用,運用系統觀念,立足當下,著眼長遠,通過標志性案例共同推進全球生態環境法治進程。
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大法官賽義德·曼蘇爾·沙阿認為,司法路徑必須基于自然做出適應,氣候變化涉及一系列適應政策,氣候適應型司法的核心是生物多樣性保護,要保護生物多樣性并提升其自身復原力,基于自然生態提出系統解決方案遏制氣候變化負面影響。巴西國家高等法院法官、全球環境司法研究所創始成員安東尼奧·本杰明提出,氣候變化與生物多樣性是同一枚硬幣的兩面,氣候變化是生物多樣性喪失的主要驅動因素之一,分而治之存在諸多弊端,法官辦理案件時應當努力采取兩者兼顧的方法和路徑;司法管轄區往往導致生物棲息地及河流流域的割裂,因此綜合保護模式至關重要,要從生態系統整體性角度解決問題。
阿根廷最高法院大法官里卡多·洛倫塞蒂表示,環境是不可分割的公共產品,屬于整個社會,要跳出雙邊沖突視角以多中心視角看待問題,解決方案不應只關注過去,應著眼于可持續性解決沖突。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環境法委員會主席、挪威奧斯陸大學教授克里斯蒂娜·沃格特提出,氣候變化和生物多樣性相互關聯,國際層面有不同的機制予以應對,各國通常將兩者融合立法,環境國際條約的保護目標主要通過締約國國內立法實現,也可能通過訴訟實現。亞洲開發銀行氣候變化司法能力技術援助項目團隊組長布里奧尼·伊爾斯提出,回應全球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國際條約具有共同核心價值,但在運作過程中各自為政,政策制定者將氣候變化和生物多樣性喪失視為割裂的問題,缺乏明確有效的機制加強兩者的協同應對。《巴黎協定》的法律框架向成員國提出整合氣候變化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的解決方案,但并非必選要求。法官在發現這些差距及作出回應方面具有獨特優勢,在討論生物多樣性喪失或者氣候變化應對案件時,應當考慮將兩個目標相互融合,提供一體化的解決方案。
中國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所長、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秦天寶教授表示,氣候變化應對與生物多樣性保護相互影響,構成兩者協同的科學基礎。司法協同可以發揮關鍵作用,既要關注顯性的、短期的減緩問題,也要關注隱形的、長期的適應問題,從提升自然生態系統及強化經濟社會系統的適應氣候變化能力兩個方面切入。提出了陸地生態系統、水資源領域、海洋領域、農業與糧食安全領域、基礎設施與重大工程領域、城市與人居環境領域的司法保護目標及重點案件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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