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作為權利客體和主體的角色定位
生態環境權利屬于何種性質的權利,其主體、客體、內容及對應義務如何界定,不同國家和地區的認識既有共同點,也有差異。我國《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21—2025年)》突出中國人權事業發展特色和優勢,四個主要特點之一即為突出生態環境權利。各國對生態環境獨特價值的重視,對我國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制度構建具有啟示意義。
多名外方代表在發言中指出,人權概念已發生變化,將自然權利囊括其中,環境自身作為權利主體地位的實踐嶄露頭角。各國致力于以法律語言推進生態環境權利內容具體化、邊界清晰化,一方面將生態環境保護行為納入公民權利保護法律體系,構建使生態環境保護成果融入對人的各項權利保護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探索生態環境不依附于人類受法律保護的獨立價值,賦予其權利主體地位。印度最高法院希瑪·科利大法官表示,印度法院對環境法律進行判例解釋,將其作為憲法規定的保障生命權的重要方面,將環境權益作為公民基本權利納入綜合治理。阿根廷最高法院里卡多·洛倫塞蒂大法官談道,阿根廷最高法院在判例中認可獲得飲用水屬于基本人權,判令當地政府須和中央政府共同提交關于阿圖爾河水域位置分配的工作計劃;根據阿根廷憲法,環境不被認為是專為人類服務的客體,不能按人類需求和可用技術進行分配,水資源監管不僅要考慮私人利益、國家利益,還要考慮到環境法確立的整個生態系統的利益。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環境法委員會主席、挪威奧斯陸大學教授克里斯蒂娜·沃格特在一起森林保護案中談道,法院要求政府遏制并解決哥倫比亞亞馬遜毀林問題,承認了森林權利主體的法律地位,認定森林有權受到政府的保護和修復,屬于政府憲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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