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匯開發滿足3個條件中的一個,便免予論證額外性
6.中國環境報:相較于原方法學,新方法學明確了免予論證額外性的情況,基于什么考慮?免予論證的條件是什么?
朱建華:根據國際通行規則,具備額外性是成為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的基本前提。“額外性”是指如果缺少額外支持,將會存在各種障礙因素,導致項目無法實施。障礙因素包括項目具體的財務指標、融資渠道、技術風險、市場普及及資源條件等方面。不具有財務吸引力或者存在實施障礙、尚未廣泛應用的項目才可通過額外性論證。
綜合考慮與國際接軌和我國實際情況,造林碳匯方法學為簡化項目開發程序,提升額外性論證環節監管的可操作性,明確了免予論證的條件。免予論證的項目必須是以保護和改善人類生存環境、維持生態平衡等為主要目的的公益性造林項目,在計入期內除減排量收益外難以獲得其他經濟收入,造林和后期管護等活動成本高,不具備財務吸引力。
方法學明確了3個條件,符合其中任何一項,便可以免予論證額外性。這3個條件分別是在年均降水量≤400mm的地區開展的造林項目、在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開展的造林項目、屬于生態公益林的造林項目。
在上述地區開展造林,面臨自然條件惡劣的“生態障礙”;同時,造林的成本高,意味著需要克服投資障礙;造林難度大、成活率低,意味著需要克服技術障礙。且這類地區的造林主要是出于改善生態環境等公益目的,不太可能有較高的經濟回報。綜合上述因素,這類地區的造林即使采取一般的額外性論證方法,也比較容易證明項目的額外性。既然如此,那么在方法學中做出規定,就可以免去這一環節,減少工作程序,并且也能保證額外性。
而對于其他造林項目,須按照《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設計與實施指南》中“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額外性論證工具”對項目額外性進行一般論證。前面提到的用材林雖然可以申請CCER項目,但不在免予論證額外性的范圍內,需要通過投資分析、障礙分析、普遍性做法分析等過程,來論證項目活動的額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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