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存在的主要問題
“十三五”期間,我國危險廢物污染防治雖然取得了重要進展,但仍面臨一些主要問題,污染防治形勢依舊嚴峻。
2.1 環境治理體系仍需提升
監督管理體系是推進危險廢物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基本保障。由于我國危險廢物環境管理起步晚,歷史欠賬仍然較多,危險廢物環境風險及綜合利用風險防控不足,導致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傾倒等環境違法案件仍然高發。
管理體系頂層設計仍不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三者之間的銜接不充分。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和排污許可制度尚未充分銜接。企業涉及環境影響評價的作用未能充分發揮,環評與企業運營期的監管銜接不夠嚴密,相當一部分企業的環評文件中危險廢物源頭識別、認定不準確,缺乏對項目產生危險廢物環境風險的系統評估,管理措施不到位的問題突出,且缺乏相應的糾錯機制,以致危險廢物監管缺乏有效的“設計和執法依據”,不能為基層生態環境部門執法人員日常監管提供技術支撐。危險廢物監管聯防聯控機制普遍尚未形成,各部門間污染防治職責不夠明確,部門間信息共享、監管協作、聯合執法機制仍待建立。
2.2 污染機理特性不明,利用處置能力不均衡
我國沒有系統開展過危險廢物特征污染物、含量、賦存形態等基礎研究,限制了對危險廢物環境風險的認識,對其處理處置也缺乏科學有效的指導。我國針對危險廢物處理處置標準僅包括填埋和焚燒兩種,反觀美國,在其《資源保護與再生法》《土地處置限令》等管理法規中,根據危險廢物污染特性、處置特性,對每一類的危險廢物提出相應的處置方式及處置標準。現有的調查統計方法也無法準確掌握危險廢物處置去向,除了填埋和焚燒之外,往往只是籠統填寫的“自行處置”或者“綜合利用”,難以對其處理處置方式的合理性進行判斷和監管。
此外,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雖然不斷提升,但區域間利用處置能力不均衡,其中廢鹽、垃圾焚燒飛灰、砷渣等低價值、無價值、難處理的危險廢物處理能力不足、大量堆存,而總的利用處置能力卻有產能過剩的趨勢,“吃不飽”“吃不完”現象并存,利用處置短板凸顯。
2.3 研究基礎薄弱,科技支撐能力仍需提高
基礎研究不足。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危險廢物風險精準管控的基礎理論體系,缺少危險廢物環境風險精準識別理論和方法,現有分類體系未統籌資源環境屬性,難以指導危險廢物循環處置及風險防控。此外,危險廢物區域循環風險溯源和協同調控機制研究不足,區域尺度危險廢物循環與污染物代謝轉化機制不明,區域循環與污染物協同削減基礎理論和調控技術體系尚未建立,難以支撐危險廢物無害化循環與社會經濟高質量發展深度融合。
經濟影響研究不足。在支撐編制國家環境保護規劃、標準和政策過程中,進行的社會經濟影響評價研究不足,為決策者提供實施這些規劃、政策和標準的經濟成本、經濟效益、健康效益的分析較為缺乏。
缺乏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先進適用技術和應急技術。我國長期以共性處置技術為主,在有價物質回收、能源轉化利用和多源廢物協同處置等技術研發上明顯不足,缺少與廢物特征相匹配的先進適用技術。疫情、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重大突發事件產生的危險廢物應急處置技術尚未建立,難以有效指導技術開發與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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