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強化重要環境信息披露,讓公眾“看得全”。著重圍繞公眾、社會和市場關心的信息,選取關鍵性、總結性環境信息予以披露,直觀地向社會公眾全面、細致反映企業遵守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情況和環境治理情況。
二是增強信息披露的規范性,讓公眾“看得懂”。《準則》細化界定每類主體的環境信息披露內容,提高披露信息的規范性和可比性,減少描述性、一般性及專業性過強的信息,保障環境信息易讀易懂易用。
三是確保信息披露的易得性,讓公眾“看得到”。建立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企業和社會公眾免費使用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企業在該系統上集中公布環境信息,社會公眾可便利獲取信息。通過國家、省、市三級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的互聯互通,建立與其他部門間的信息共享機制,便于各有關部門獲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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