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氣候信息披露是氣候風險管理的關鍵,中國在已有制度探索基礎上,仍可在強制性、激勵機制等方向完善相應政策。
2020年中國宣布“雙碳”目標之后,預計
碳中和目標的實現將在未來幾十年催生138萬億元人民幣的低碳投融資需求,這會為金融體系帶來巨大的機遇。環境信息披露,特別是氣候相關信息披露作為金融部門支持
碳中和的重要支柱,相關國內政策和實踐發展迅猛。
中國金融監管部門近兩年抓緊完善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要求金融機構公開披露發放
碳減排貸款的情況以及貸款帶動的
碳減排量等信息,強制性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制度呼之欲出。與此同時,深圳市嘗試推動金融機構強制披露環境信息,部分銀行也在核算并披露自身投融資活動
碳足跡信息,中國金融業氣候信息披露正式步入實踐階段。
2021年12月,由能源基金會支持,
北京綠色金融與可持續發展研究院、工商銀行現代金融研究院聯合完成的《“雙碳”目標下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研究報告》識別出了目前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的重點難點問題,并提出在目前已有的制度探索基礎上,進一步在強制性、激勵機制、方法論和工具、能力建設上完善相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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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級氣候信息披露是妥善管理氣候變化風險、向碳中和轉型提供充分資金保障的必要條件。全球向碳中和轉型的過程將產生近100萬億美元的資金缺口,有效識別和妥善管理氣候變化風險,將有利于為低碳轉型爭取到更多的資金。其中,金融業氣候信息披露是氣候風險定價機制正常運作的必要條件,將有利于市場主體抓住機會,并促進更好的風險管理。
英國審慎監管局(PRA)和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FCA)共同主辦的氣候金融風險
論壇(CFRF)專門針對金融機構的氣候風險信息披露發布了指引,指出金融機構披露氣候信息的目標應包括:管理系統性風險、推動市場資金從棕色資產流向綠色資產、識別機構的氣候風險情況,以及推動低碳轉型的戰略管理等。金融穩定理事會(FSB)在《氣候相關金融風險路線圖》中強調,為了評估和應對氣候相關金融風險,企業級信息披露是重要的支柱之一,并指出一致性披露標準、充足的數據對高質量的氣候信息披露至關重要。
在披露標準方面,目前主要的全球性氣候信息披露框架包括碳信息披露項目(
CDP)、氣候披露標準委員會(CDSB),以及FSB設立的氣候相關財務信息披露工作組(TCFD)等。其中TCFD于2017年發布的《實施氣候相關財務信息披露的建議》(以下簡稱“TCFD建議”)影響最為廣泛。TCFD建議圍繞治理、戰略、風險管理和指標與目標四項主題披露氣候信息,以體現氣候因素對金融機構收入、支出、資產和負債以及資本和投融資的實際和潛在的財務影響,并最終為風險定價和資本配置提供支持。
在TCFD建議披露的這四大類信息中,治理、戰略和風險管理流程等定性信息以及企業自身經營活動的溫室氣體排放都較為容易獲得,也有利于企業形象的塑造,但對于投資人來說,這類信息其實對于判斷風險和收益并不夠充分。難以定量的氣候信息,比如棕色資產的壓力測試,以及投融資活動的溫室氣體排放信息對于投資決策和風險管理才是真正充分和有效的信息,也是氣候信息披露的關鍵所在。
為了提供更加充足的數據信息,從而保證高質量的披露,越來越多的國家試圖超越自愿性的披露框架,出臺政策和指引推進強制性披露。如英國在2020年制定了可持續投資行動路線圖,提出到2025年實現國內全經濟范圍的強制性氣候信息披露。2022年3月21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宣布將修訂規則,要求上市公司報告有關溫室氣體排放和氣候變化相關風險的信息,一方面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全范圍(包括“范圍1”即直接排放的溫室氣體,“范圍2”即外購能源間接排放的溫室氣體,和“范圍3”即價值鏈中的其他間接排放)的溫室氣體排放情況,另一方面也要求部分披露氣候風險評估、轉型計劃或氣候相關目標,以便投資者了解上市公司的氣候風險管理情況。
投融資活動
碳排放核算目前是氣候信息披露的瓶頸所在,尤其是金融機構在投融資活動(即“范圍3”)中的碳核算問題還沒有得到解決。2022年3月14日,歐洲央行(ECB)發布的《對機構的氣候相關和環境風險披露的監督評估》報告指出,在其監管的歐元區109家銀行中,僅有15%的銀行公布了投融資活動的
碳排放數據,幾乎沒有一家符合監管機構對氣候風險披露的標準與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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