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金融業氣候信息披露進展
近年來,TCFD中方
試點金融機構和綠色金融改革試驗區在氣候信息披露的政策和實踐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嘗試。在此基礎上,監管部門頒布了一系列與金融機構和企業氣候信息披露相關的制度和標準。氣候信息披露,逐步從地區
試點走向全國,從自愿性走向強制性。披露范圍和披露主體也日益廣泛,從綠色資產到棕色資產,從重點排污企業,到上市公司,再到金融機構,監管機構正在探索打通金融業氣候信息披露的上下游信息渠道,引導金融業及相關行業的綠色低碳投融資活動。
早在2016年,七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中就已明確提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的強制性的環境信息披露制度,以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對綠色投資構成的制約。為了更好發揮投融資對應對氣候變化的支撐作用,2020年12月,五部委又聯合發布了《關于促進應對氣候變化投融資的指導意見》,提出要完善氣候投融資信息披露標準,進一步強化了信息披露制度的“氣候屬性”。
自2017年中英金融機構氣候與環境信息披露試點工作啟動以來,中國金融機構在披露形式、標準制定、棕色資產披露、情景分析和壓力測試、接軌TCFD框架、碳中和路徑研究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截至2021年5月底,中英試點機構由最初的10家增至20家,覆蓋銀行、資管、保險、證券等多個行業。然而,中方試點機構的披露重點仍然局限在環境信息,氣候信息披露進展緩慢。其面臨的主要挑戰包括:金融機構及其投資標的信息披露不足,缺乏可操作性的指標、方法、工具和專業能力。
2021年,中國人民銀行在“六省九地”綠色金融改革試驗區發布并開始試行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的指南、工作方案和操作手冊,鼓勵金融機構結合自身特點參與環境信息披露的試點工作,并要求試點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披露內容應包括全部3個范圍。雖然此后貴州、浙江、粵港澳大灣區部分金融機構陸續發布了環境信息披露報告,江西轄內所有法人城商行都進行了環境信息披露,但公開渠道無法查找到上述地區相關機構氣候信息披露的情況。
深圳市在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和銀行投融資活動的碳足跡測算方面都取得了突破性進展。2021年3月,《深圳經濟特區綠色金融條例》施行,雖然其中有“環境信息披露”一章,但遺憾的是,它并未明確要求金融機構披露氣候信息。不過它提出鼓勵金融機構使用環境壓力測試和情景分析等方法和工具,對金融機構在氣候變化、環境監管和可持續發展等壓力情況下面臨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其他金融風險進行量化分析。
2021年7月,興業銀行深圳分行首次披露了自身投融資活動的碳足跡信息。它選取了兩家
新能源類上市企業為
案例,測算了該行貸款形成的碳足跡。隨后,深圳地區的招商銀行對火電、水泥等高碳行業共55家貸款客戶開展了投融資活動碳足跡的披露。這兩家銀行的碳足跡披露標志著中國金融機構氣候信息披露走入實質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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