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求與人權影響的結合
在針對企業漂綠行為發起的訴訟中,人權的重要性也愈發得到彰顯,原告越來越多地提及企業漂綠行為對人權保護的不利影響,將此作為提起訴訟的依據。例如,在環保組織Youth Verdict訴Waratah Coal一案中,澳大利亞法院判決煤炭企業敗訴,考慮到對環境和人權的不利影響,案涉煤炭項目應就此停止。在考慮對人權的影響時,法院根據《昆士蘭人權法》(The Queensland Human Rights Act),權衡了從該項目中獲得的社會經濟利益與對人權的可能影響,最終認為,保護人權的重要性超過了擬議采礦項目可能帶來的25億澳元經濟利益。
根據《聯合國工商業與人權指導原則》(UNGPs)的規定,企業需要尊重、保護人權,努力采取措施彌補其生產活動對人權造成的不利影響。這點也體現在國際和各國國內的人權保護文書中。環境變化和人權保護之間的聯系得到了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可,并且有關調查報告也表明,公司引發氣候變化的行為最終也會對人權造成損害。因此這幾年間,歐洲人權法院受理的涉及人權與氣候問題的案件呈現快速增長趨勢。代表案件如環保組織Greenpeace Nordic聯合其他環保組織起訴挪威,反對挪威在北極進行更多鉆探的計劃。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起專門針對ESG漂綠行為的立法體系,但對于企業企圖通過“漂綠”行為虛假營銷、樹立虛假形象、賺取公關噱頭的,監管部門可以從投資者權利保護、廣告宣傳、消費者權益、產品質量、不正當競爭相關法律法規的角度出發,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規范進行規制。同時,如果企業經營行為存在違規披露或不披露重要環境風險及環境信息,甚至造成污染,破壞環境的,企業將面臨各種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將承擔刑事責任。
鑒于此,企業應注意確保其人權政策已考慮到可能產生的氣候風險,對新項目和正在進行的項目的人權影響進行徹底的盡職調查,并在發現不利影響時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結論
隨著人們環保意識的提高,扭轉或減緩氣候變化愈發站到各國未來發展戰略的舞臺中央,企業將會在環保領域面臨更大的壓力。各方都將要求他們迅速且認真地執行最新的環保政策,落實各項環保要求,而這種嚴格的要求和政策方面的快速變化也將大大增加企業在ESG領域的涉訴風險。因此企業在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同時,必須及時跟進有關ESG的相關政策,構建起企業的ESG內控機制和治理體系,提升風險管控能力以及識別、評估和審議重要環境議題的能力,并逐步將ESG政策和制度落實到公司治理行動中,以實現企業的長期可持續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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