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審查環保聲明
對于企業來說,一方面是轉變生產帶來的成本,一方面是注重環保的大勢所趨,面臨這種艱難的抉擇,部分企業走上了漂綠的危險捷徑。歐盟委員會2021年的一項調查顯示,42%的企業在環境披露中涉及虛假、欺騙或夸大的不良行為。在漂綠訴訟案件中,59%的被訴企業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來支持其主張。
鑒于各地呈現增長趨勢的漂綠訴訟,以及各國監管機構日益加強對該領域的監管力度,采取切實可行的方式披露ESG相關信息,應成為各行各業新的一年更為重視的議程。
首先,在具體的訴訟方面,起訴方指控的重點發生了明顯的轉變。從針對企業制定的脫碳目標的不實陳述,到轉向基于遺漏或隱瞞行為的不實陳述,起訴方愈發重視審查企業ESG披露依據的真實性和可信性。例如,在澳大利亞企業責任中心(ACCR)訴Santos案中,原告稱Santos在其年度報告中的預測,即到2040年將實現凈零排放,依賴于其可行性尚未經過測試的碳捕獲和碳存儲技術,因此Santos預測的碳抵消根本無法保證。
其次,由于企業此類的誤導性聲明將會影響眾多消費者的選擇,監管機構愈發重視審查企業標注在產品上的環保聲明。例如祥宏印務有限公司在其印刷的多本書籍封底上均印制有“中國環境標志”圖案和“綠色印刷產品”文字表述。而經有關機構檢查,當事人并未獲得中國環境標志認證。祥宏印務在未獲得認證證書的情況下標注綠色環保標志,印刷的書籍貨值雖僅千元,卻被罰20萬元,可謂得不償失。
最后,由于標注在產品上的環保聲明直接面向廣大的消費者群體,漂綠訴訟領域的群體訴訟將會增加。美國近期就聲稱將對H&M提起集體訴訟,質疑其采取誤導性的具有偏向性的環保聲明,讓消費者根據其虛假的環保證書為產品支付溢價。英國目前則產生了大量的關于ESG投資的集體訴訟,以及漂綠訴訟領域“訴訟出資人”的出現,其主要對ESG漂綠導致的集體訴訟及索賠提供資金援助。在我國,江蘇輝豐生物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由于環保事項的披露與事實不符,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臨時公告信息披露不準確等證券虛假陳述行為,被由許某等4名代表人代表的230名投資者共同起訴至南京市中級法院,最終被判決賠償投資者投資損失共計87199203.78元。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出臺后集體訴訟具有代表性的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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