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責機制更加完善
各國監管機構力圖通過完善立法、加強政策引導來加大對企業漂綠行為的監管力度。在我國,2022年1月,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關于做好科創板上市公司2021年年度報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科創50指數公司單獨披露ESG報告并重點披露助力“雙碳”目標的行動情況;4月,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指引》,首次將公司的環境、社會和治理信息納入投資者關系管理中與投資者溝通的內容;5月,國資委發布《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質量工作方案》,要求中央企業集團公司進一步完善ESG工作機制,推動更多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披露ESG專項報告,力爭到2023年相關專項報告披露“全覆蓋”;6月,中國銀保監會印發《銀行業保險業
綠色金融指引》要求銀行保險業將ESG因素納入業務管理流程和風險管理體系,完善相關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香港交易所也早已發布了新版《ESG報告指引》,要求擴大強制披露的范圍,實行“不披露就解釋”原則,以提高對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要求。
在英國,英國金融行為管理(FCA)出臺了新的ESG指導手冊以指導ESG信息披露和監管,要求企業在2023年6月前對其有關信息做出公平、清晰和非誤導性的披露,并公開其為應對環境變化而采取的措施;在新加坡,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MAS)、中央銀行和金融監管機構發布ESG基金披露規則,提出針對散戶投資者的ESG基金的報告和披露的具體要求。
執法方面,官方監管機構針對企業漂綠行為的調查和打擊活動不斷增加,罰款金額也在不斷提高。2022年5月,德國監管機構突擊檢查了德意志銀行(DB.US)及其旗下子公司德意志資管(DWS)位于法蘭克福的辦公場所;同月,由于涉及旗下某些基金對ESG相關因素做出了錯誤陳述,紐約梅隆銀行(BNY Mellon)被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罰款150萬美元。此類高額的罰款愈發凸顯出各國氣候監管部門對于企業ESG相關信息披露真實性的重視,尤其是有關財務信息披露的準確和真實程度。可以明確的一點是,類似針對企業漂綠的調查和處罰將會越來越多地出現在全球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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