障礙正被逐步打破
電力市場與碳市場的主管部門不同,要想實現機制銜接,統籌布局是關鍵。基于當前情況,鄭穎認為:“我國電-碳協同機制起步時間較短,亟需龐大的體系建設支撐,既要考慮與既有政策的銜接,也要考慮未來政策制定的融入,更需要部門間對可再生能源發展政策與碳市場政策進行更進一步的統籌策劃和協同制定。”
“目前,核算碳排放方法學明確從電網采購的綠電不計入用戶的碳減排量,這意味著,從電網購買的綠電和其他高碳排電在核算碳排放時是同等待遇,通過電網途徑采購的綠電排放因子仍和火電相等,這也導致兩個市場的協同機制建立不起來。”中國新能源電力投融資聯盟秘書長彭澎分析,“若想實現兩個市場協同,必須明確綠電對于減排貢獻的核算方法。不同企業采購綠電也會造成整體電網排放因子變動,這一問題的處理也十分復雜,后續還要做更多相關研究。”
張彩平也建議:“宏觀層面要明確電-碳協同發展的牽頭部門,由牽頭部門作好電力市場、碳市場與其他市場機制、政策工具的有效銜接;微觀層面要建立電力與碳市場的統一數據體系,解決數據互通問題。”
此外,在政策協同過程中,還需重視政策執行者和使用者的需求。鄭穎指出,當前對電-碳協同呼聲最大的是電力消費側,特別是面臨碳排放報告與核查要求的企業,以及出口型企業。電力消費側希望通過參與一種機制,盡可能滿足多個政策要求,從而合理控制合規成本。同時,消費側對于政策實施的反饋,也將幫助有關部門不斷完善和優化政策內容。
值得一提的是,當前已有部分地區率先實現對綠電在碳市場中的價值認可。今年4月,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公布的《關于做好2023年本市碳排放單位管理和碳排放權交易
試點關注的通知》明確指出,重點碳排放單位通過市場化手段購買使用的綠電碳排放量核算為零;6月,上海市生態環境廳公布的《關于調整本市碳交易企業外購電力中綠色電力碳排放核算方法的通知》明確指出,外購綠電排放因子調整為0 tCO2/104kWh,這也意味著認可了企業外購綠電的碳排放量為零。電-碳協同的障礙正被逐步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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