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ER發展的國際展望
對于跨境交易,新管理辦法規定,“核證自愿減排量跨境交易和使用的具體規定,由生態環境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規則并未明確。但在全球共同應對氣候變化背景下,CCER重啟后,國家、企業層面都需要進一步思考其在國際上的發展前景和發展方向。
《巴黎協定》實施以來,全球各區域碳市場建設進一步加快,各國貿易和投資活動對于企業和產品的碳排放情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歐盟的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和國際航空
碳減排機制(CORSIA),對于相關行業企業構成減排壓力。同時,《巴黎協定》要求各國主動制定減排目標和措施,即國家自主貢獻(NDCs),我國在2020年更新和強化國家自主貢獻目標,提出“二氧化碳排放力爭2030年前達到峰值,力爭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2021年底,第二十六屆格拉斯哥氣候大會(COP26)通過了“6.2合作方法”和“6.4減排機制”,其中6.2條明確國家之間可以通過減排量國際轉移進行協作,6.4條則致力于搭建一個全新的國際自愿減排生成機制,一個全新的國際
碳減排交易合作機制正在形成。
因此,我國自愿減排機制與國際接軌對于我國應對國際供應鏈碳減排壓力、實現國家減排承諾、增強全球氣候治理話語權都至關重要。CCER重啟后,在國際層面至少有兩個方面的問題需要我們進行思考和討論:
第一,CCER機制如何提高國際認可度。隨著《巴黎協定》6.4機制的進一步落實,全球自愿減排市場逐步建立,需要探索CCER機制與國際接軌的可能性和實施路徑,從而提高我國在國際自愿減排市場的話語權和影響力。以國際航空碳減排機制CORSIA為例,它是自清潔發展機制以來第二個全球化的碳減排機制,CCER申請成為其合規減排機制對于CCER走向國際化有很大程度的影響。CORSIA試點階段(2021-2023年)通過了包括我國CCER機制在內的8個減排機制,但由于我國未參與試點階段的制度安排且CCER自2017年暫停運營,CCER未能在其中發揮實際作用。CORSIA正式實施第一階段(2024-2026年)啟動在即,目前有包括自愿碳標準(Voluntary Carbon Standard, VCS)、黃金標準(Gold Standard,GS)等多個國際自愿減排機制申請加入,國內相關管理部門應盡快向國際民航組織提交CCER評估申請,爭取獲得正式實施階段的合規資格。
第二,CCER機制如何在我國實現國家自主貢獻中發揮更大的作用。《巴黎協定》第6.2條通過減排量跨國轉移為國家自主貢獻提供了一條新的實現路徑,原則上任何締約方都可以是買家,可以通過購買碳減排指標用于實現自己國家的減排目標。如果獲得我國政府批準,未來CCER機制或許可以進一步擴大應用的范圍,例如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合作,在CCER機制下開發減排量,國內企業可以通過購買這部分的減排量用于抵消碳排放,在提高CCER機制的影響力的同時助力實現我國的國家自主貢獻目標。當前,減排量國際轉移的規則和路徑尚未完全確立,最快可能在今年年底的COP28有進一步的結論,有關部門、組織和企業可以在此之前開展初步的調研和探索,共同為實現國家自主貢獻做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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