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
碳排放配額的幾個問題
CCER,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雖然千呼萬喚未出來,但一直是萬眾矚目的焦點之一。相比較于配額的嚴格發放機制,
CCER本身是基于減排項目,可以獲得額外的碳收益,但卻沒有配額
履約的限制,因此廣受減排項目投資業主們以及投資機構的青睞。并且由于曾經在
CDM機制下,有許多的減排項目業主出售而獲得了大量的真金白銀,對于減排收益有著一種情結。
但年初頒布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中,第二十九條這樣規定:“重點排放單位每年可以使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抵銷碳排放配額的清繳,抵銷比例不得超過應清繳碳排放配額的5%。相關規定由生態環境部另行制定。”,而在之前的該文件的征求意見稿中,該抵消比例是5%,從5%到不超過5%,可以看出主管機構對于CCER抵消比例限制的力度加大。那很多CCER的擁躉們不禁要問,為什么要如此的限制CCER抵消比例呢?關于碳排放配額的幾個問題關于碳排放配額的幾個問題
首先,
碳市場的形成機制的核心是配額的總量控制,通過配額總量的不斷減少,來推動
碳市場的運行。但CCER是不在這個總量控制里的,是作為補充的抵消機制。如果設置的抵消比例過高,實際上變相的增加了總量供給,改變碳市場的配額供需關系,從而影響了配額的市場
價格。
其次,在中國的
試點地區交易中,曾經也有過類似的
案例,影響了碳市場的運行。廣東、上海兩個
試點碳市場,都有著因為抵消機制設置過于寬松使得大量CCER進入市場中,導致市場需求嚴重下降、企業富余配額積存嚴重的歷史。如廣東試點2015年度并不強制要求使用省內CCER,企業可以使用任意區域CCER抵消3%的排放量。由于廣東碳市場體量較大(4億噸左右),雖然只有3%抵消比例,但2015年度廣東碳市場最終過量流入CCER,嚴重影響了配額交易市場的供求關系,使得之后廣東
碳價格持續低迷。2016年度開始,廣東規定省外CCER必須搭配省內減排量使用,減排量對配額交易市場的沖擊才得到了合理的限制。再比如在曾經的上海碳市場,由于抵消機制中沒有地域限制,在2014-2015年度抵消機制中,可抵消比例為5%;同時,由于2013-2015年度配額分配偏寬松,CCER的使用加速了配額價格的下跌。因此,之后上海碳市場可抵消比例被調整為1%。
在歐盟碳市場的發展歷程中,也有因為使用過多抵消比例的CER而讓市場價格低迷歷史,而在歐盟第四階段(2021至2030)中,更是取消了減排量抵消機制。
由此看來,對于CCER的抵消比例限制本質上是為了讓這個市場更加的健康的發展,也體現了主管部門呵護碳市場的良苦用心。但作為碳市場的早期階段,CCER的補充機制一定還是會存在的,只是抵消比例大概率會逐漸的更加嚴格,而對可用來抵消的CCER項目等也會嚴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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