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申請、評估、轉讓、抵(注)銷流程
CCER項目依據《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和生態環境部有關規定進行開發和交易。本流程用于規范JCER項目。
一、項目申請和評估流程
JCER項目應當依據省生態環境廳已公布的方法學進行開發,具備真實性、唯一性和額外性。屬于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有溫室氣體減排義務的項目,或者納入全國
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管理的項目,不得申請。項目業主應當在申請過程中承諾不重復申請國內外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機制,不參與綠色電力交易、綠色電力證書交易等。
(一)申請
試點范圍內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法人、其他組織,按照項目方法學等相關技術規范,編制項目設計文件,向省生態環境廳提出項目申請,并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JCER項目申請表(附件1)、項目設計文件(附件2)、開工和運營時間證明文件、項目申請主體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等證明材料(如有)。委托申請項目的,須提供項目業主出具的項目委托申請書。
(二)評估
省生態環境廳收到申請材料后,對材料完整性、規范性等開展形式審查。組織召開專家評估會,對方法學核算邊界、減排量核算、數據來源和監測內容等進行技術評估并出具專家組意見,項目業主根據專家意見修改完善相關材料。項目減排量可分期登記,每次登記需提交材料并進行評估,提交的材料包括項目減排量簽發申請表(附件3)、項目減排量計算過程說明(附件4)和項目減排量監測報告。
(三)公示
對符合要求的項目,由具備相關交易資質的交易機構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社會公眾可以提出意見。
二、項目轉讓和抵(注)銷流程
(一)注冊登記
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具備相關交易資質的交易機構在3個工作日內為項目業主注冊賬戶,完成項目減排量登記。
(二)減排量轉讓
登記后,項目減排量可通過具備相關交易資質的交易機構,采取掛牌定價轉讓、協議交易、競價及其他符合規定的方式轉讓。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可購買項目減排量。
(三)減排量抵(注)銷
購買的項目減排量可用于公益碳注銷、自愿碳抵銷、自愿碳中和、替代性生態賠償(修復)等,不得二次轉讓。項目減排量抵(注)銷后,由省生態環境廳或省生態環境廳委托的有關機構出具相關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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