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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市監發〔2024〕32號】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市級碳計量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章來源: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碳交易網2024-05-09 08:22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重慶市市級碳計量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市監發〔2024〕32號
 
市計量質檢院,各區縣市場監管局,有關單位:
 
《重慶市市級碳計量中心管理辦法》已經市局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市級碳計量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計量發展規劃(2021—2035年)的通知》(國發〔2021〕37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九部門關于印發建立健全碳達峰碳中和標準計量體系實施方案的通知》(國市監計量發〔2022〕92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計量發展規劃(2021—2035年)的通知》(渝府發〔2022〕33號),規范重慶市市級碳計量中心管理,發揮計量在節能降碳中的服務支撐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級碳計量中心的申請、批籌、籌建、驗收和監督管理等適用本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碳計量中心的監督管理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級碳計量中心是指由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局)批準籌建,經驗收合格后,面向全市經濟社會低碳綠色發展需求,系統性開展碳計量相關重大問題研究和服務能力建設,為政府、行業、企業提供碳計量數據采集、分析、評價和應用服務的市級計量技術機構。
 
第四條 市級碳計量中心建設應當按照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總體要求,以需求牽引為導向,以服務和支撐產業綠色發展為使命,圍繞重點產業、重要社會管理領域的碳計量測試技術需求,創新計量服務模式,不斷提高碳計量測試能力、科技創新能力和服務能力,為經濟社會綠色低碳發展提供全溯源鏈和前瞻性的碳計量技術服務和管理服務。
 
第五條 市市場監管局統一管理市級碳計量中心的批籌、驗收、撤銷等監督管理工作。各區縣(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局)在市市場監管局指導下,負責轄區內市級碳計量中心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六條 市級碳計量中心的主要任務:
 
(一)開展碳計量測試技術需求分析。深入了解產業、重要社會管理領域碳計量技術應用、碳資源管理現狀及發展趨勢,持續跟蹤高耗能行業、重點用能企業、公共服務機構對節能降碳的計量測試需求、碳計量審查需求,編制碳計量關鍵參數計量測試需求報告,明確碳計量測試技術、節能降碳管理服務的重點領域和重點項目。
 
(二)開展碳計量技術研究與應用。參與相關計量技術委員會工作,開展前瞻性碳計量、碳足跡、能源計量關鍵參數測量技術的研究與應用,提升工業制成品碳足跡計量能力,推進能源計量與碳計量有效銜接。開展碳計量測試與校準方法、計量標準和相關標準物質研究,推動碳計量技術在節能降碳領域的應用,為全市碳排放統計核算、碳市場履約與核查確權提供技術支撐。
 
(三)開展碳計量數據應用研究。圍繞碳排放統計核算、碳匯能力監測評估、碳交易等需求,開展碳計量數據的采集、分析和應用,加強重點行業碳排放數據庫建設,構建行業、區域碳計量數據應用平臺,為政府監管、產業發展和社會治理提供可靠、準確的計量數據支撐。開展碳計量數據質量分析評價、安全可信共享和標準化等技術研究,為碳排放“雙控”、用能權核查、碳排放權核查等專項工作提供技術支撐,推動碳計量數據共享與應用。
 
(四)開展能源資源及碳計量設備測試校準服務。緊密結合經濟社會各重點領域測量設備及碳計量設備的量值溯源需求,建立和完善量值傳遞溯源體系,提升測量設備測試校準技術能力,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計量測試與校準服務。
 
(五)開展碳計量技術及管理服務。緊密結合產業和重要社會管理領域綠色發展對計量管理的需求,提供能源審查、節能監測、節能評估、節能量審核、能耗限額對標、能效檢測、節能規劃等節能技術服務。開展碳計量診斷、碳排放計量審查、碳計量數據質量分析評價等管理服務,推動節能降碳從綜合“測算”向精準“計量”轉變。
 
(六)提供碳計量監督技術支撐。參與碳達峰碳中和相關計量制度研究,研究建立碳計量監測、審查和評價制度。參與碳計量相關技術規范制修訂,推進不同區域、行業、企業碳排放測量,為政府部門碳計量監督管理提供支撐。參與重點排放單位碳計量審查,推動重點排放單位合理配備和使用計量器具,完善計量管理體系。
 
(七)開展碳計量人才隊伍培育和科普宣傳。建立健全碳計量測試和管理人員的培訓、考核機制,全面提高碳計量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整體水平。圍繞碳計量中心的重點任務和精準測量需求,引進和培育碳計量科研和碳計量管理的各類人才。搭建碳計量交流平臺,促進專業技術與管理經驗交流,打造復合型專業技術團隊,培育碳計量領域“人才矩陣”。積極開展碳計量科普基地建設,廣泛組織碳計量科普宣傳。
 
第三章 申請和批籌
 
第七條 市級碳計量中心遵循自愿申請原則,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報主體應為具有相應的碳計量測試能力并在應用中取得實效的計量技術機構、檢驗檢測機構、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業等,且具有法人資格。
 
(二)所申請的服務領域須符合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要求。
 
(三)服務的產業具備一定規模或相關經濟社會發展領域有較大需求。
 
(四)具有服務產業和經濟社會綠色低碳發展的環境條件、檢測設備等計量基礎資源,且建有完善的技術和質量管理體系。
 
(五)具有保障碳計量中心運行的計量科技創新能力和計量測試技術團隊,適應專業測試需求,技術能力突出。
 
(六)具有保障碳計量中心運行的管理能力。
 
(七)未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對于將市級碳計量中心的建設發展納入各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且在人、財、物等方面給予明確支持和保障的申請單位給予優先支持。
 
第八條 申請籌建單位經市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同意,由市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向市市場監管局提出籌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聯合籌建的市級碳計量中心由主要建設方負責申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局應協助做好申報工作。
 
第九條 市級碳計量中心申請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慶市市級碳計量中心申報書》;
 
(二)《重慶市市級碳計量中心籌建任務書》(以下簡稱《籌建任務書》)。
 
申請籌建單位對申報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申請籌建單位應充分征求區域內相關單位的意見,根據需求科學擬定籌建方案。
 
第十一條 收到市級碳計量中心建設申請后,市市場監管局應當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符合要求的,應組織專家組對建設市級碳計量中心的科學性、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并出具書面意見。
 
第十二條 對通過審查和論證的市級碳計量中心申請項目,市市場監管局應當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天。
 
第十三條 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專家組意見、公示情況等各方面情況,決定是否批準籌建。對于批準籌建的,下發正式批準籌建文件,同時下達《籌建任務書》。
 
第四章 籌建和驗收
 
第十四條 獲批籌建市級碳計量中心的申請單位按《籌建任務書》要求,認真開展各項籌建工作,市級主管部門、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及區縣局要加強指導,及時了解需求,提供相關支持和服務。籌建單位應在3年內完成建設工作。籌建過程中的重大情況,應及時向市市場監管局報告。
 
第十五條 申請單位按照《籌建任務書》要求完成籌建任務,經當地區縣局同意,向市市場監管局提交書面驗收申請和籌建工作總結報告、后續建設規劃等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市級碳計量中心建設單位,應當在籌建期限屆滿3個月前申請驗收考核。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籌建期內完成籌建任務的,應在籌建期限屆滿3個月前向市市場監管局提出延期驗收考核申請,說明延期原因及延期考核時間,經市市場監管局同意,可延期驗收考核,延長時限不超過1年。對經延期仍未完成籌建任務的申請單位,撤銷其籌建資格。
 
第十七條 市市場監管局應在收到驗收申請資料后7個工作日內進行初步審查,對符合驗收要求的申請單位,組織專家組按照《重慶市碳計量中心驗收評審細則》對籌建單位進行驗收考核。專家組由相關專業的技術專家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人數原則為3—5人。
 
第十八條 驗收考核采取現場審查的方式。
 
現場審查包括首次會議、現場核查和末次會議。在首次會議上,考核組聽取籌建工作總結報告,對現場核查重點任務進行布置;現場核查根據有關考核內容逐項進行評定,為準確反映被考核單位的實際技術能力,應隨機抽查一定比例檢定校準項目和關鍵參數測量項目;考核組長可根據需要安排集中評議;在末次會議上,考核組通報考核情況并聽取被考核單位意見。
 
現場審查時,申請建設市級碳計量中心的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所在地區縣局人員均應在場。
 
第十九條 考核組嚴格按照考核內容進行考核,考核分值滿分為100分,考核得分分值在80分及以上的,現場考核結論為合格;考核得分分值低于80分的,限期3個月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80分的,現場考核結論為不合格。
 
第二十條 對現場考核不合格單位,市市場監管局下達整改通知書,被考核單位在規定時間內(不超過一年)實施整改,并向市市場監管局報告整改結果。市市場監管局依據本辦法相關規定組織現場考核,對整改合格的申請單位通過現場驗收,對整改不合格的申請單位取消其籌建資格。
 
第二十一條 市市場監管局對考核合格的申請單位,批準成立市級碳計量中心。市級碳計量中心可以按照規定格式制作和懸掛牌匾。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市級碳計量中心應自覺接受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二十三條 市市場監管局每年下達市級碳計量中心計量標準建設、技術研究、技術服務等碳計量能力建設任務并進行考核。
 
第二十四條 市級碳計量中心每年11月底前向市市場監管局書面報送年度工作總結報告、下年度工作計劃和其他相關信息。中心組織結構或性質、中心地址、負責人、關鍵測量設備、主要基礎設施等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在7個工作日內向市市場監管局報告。當地址環境發生變化時,應進行現場考核。
 
第二十五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職責,不定期對市級碳計量中心開展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中心運行、計量技術服務能力、服務產業發展等情況,發現問題應當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條 市級碳計量中心應嚴格落實保密規定,加強數據安全管理。未經允許,不得向任何機構和個人提供或泄露相關數據。
 
第二十七條 市級碳計量中心應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依法從事服務活動,對出具的校準證書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公正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市級碳計量中心每5年進行一次復查。經復查合格的,由市市場監管局發文確認。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的,應撤銷其市級碳計量中心資格:
 
(一)存在不公正行為,經提醒告誡仍不改正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市場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考核的;
 
(三)累計3年未完成年度任務考核的;
 
(四)不能正常開展業務的;
 
(五)復查不合格的;
 
(六)偽造、篡改測試數據,不真實出具證書、報告的;
 
(七)擅自泄露相關數據的;
 
(八)有重大違法失信行為的;
 
(九)其它需撤銷市級碳計量中心資格的情形。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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