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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環評〔2024〕13號】關于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推動民用運輸機場綠色發展的通知

文章來源:未知碳交易網2024-03-13 14:06

關于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推動民用運輸機場綠色發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
 
  為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建設綠色機場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強和規范民用運輸機場(含軍民合用運輸機場民用部分,以下簡稱機場)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助力行業實現綠色低碳發展,提出如下要求。
 
  一、依法做好規劃和選址階段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一)依法開展布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國家或區域機場布局規劃等相關規劃編制過程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步編制環境影響篇章或說明,對規劃實施可能造成的生態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措施。
 
  (二)深化選址階段環境比選和影響分析論證。新建、遷建機場選址過程中,應統籌好民航安全高效運行與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充分運用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深入開展多場址環境比選和影響分析論證工作,相關內容應納入選址報告。在滿足民航安全高效運行基礎上,所選場址盡量避免削山、填海、填湖(濕地)、改造河流等,避讓生態保護紅線等生態環境敏感區中依法應當避讓的區域,降低對鳥類等野生動物的影響。場址選擇和跑道平面布置應充分考慮噪聲影響,盡量減少受噪聲影響的聲環境保護目標數量和人口規模,新建機場選址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等要求。選址報告應征求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的意見,4E(含)以上的機場還應同步征求生態環境部意見。生態環境部門收到選址報告后可以通過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比對、現場調研踏勘、專家咨詢論證等方式認真把關。在反饋意見時,對選址報告中未包含環境比選和影響分析論證內容和結論的,應提出補充相關內容的意見;對包含相關內容和結論的,應重點關注推薦場址、跑道平面布置方案的環境合理性,提出明確意見,必要時提出優化調整建議。
 
  (三)加強機場總體規劃環境影響研究和分析。機場管理機構或前期籌備部門在編制機場總體規劃時,應按照民航局《關于加強民用運輸機場總體規劃工作的指導意見》《運輸機場總體規劃審查辦法》《運輸機場總體規劃規范》和《運輸機場總體規劃環境影響篇章編制指南》等要求,加強規劃環境影響研究和分析,編制規劃環境影響篇章。應嚴格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國土空間規劃、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I級保護林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等管理要求,明確依法依規需要避讓的區域。結合所在區域生態環境現狀和資源環境制約因素,分析機場規劃方案的環境合理性;加強規劃平面布局、跑道構型及方位、跑道運行模式、飛行程序等多方案比選,科學預測、分析和評估規劃實施的生態環境影響,提出優化調整建議和預防減緩對策措施。生態環境部將會同民航局進一步研究制定相關技術文件,指導4E(含)以上的機場深化總體規劃環境影響分析工作。
 
  (四)協同聯動強化總體規劃的生態環境保護內容。對于4E(含)以上的機場,民航局在收到其總體規劃報審稿時,應同步就規劃報審稿和獨立成冊的規劃環境影響篇章征求生態環境部意見。生態環境部應會同民航局組織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對環境影響篇章進行論證,參考規劃環評相關技術標準和指南等提出書面意見,及時反饋民航局等相關部門。對于4D(含)以下等其他機場,民航局地區管理局在收到總體規劃報審稿時,應同步就規劃報審稿征求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意見,生態環境部門應及時反饋意見。機場管理機構或前期籌備部門應根據生態環境部門的反饋意見,修改完善總體規劃報審稿,形成機場總體規劃報批稿,并將生態環境部門的反饋意見采納落實情況,與總體規劃報批稿一并報送規劃審批部門。規劃審批部門應當將生態環境部門的反饋意見作為機場總體規劃批準的重要依據。規劃批復及批準的規劃文本(含環境影響篇章)應抄送相關生態環境部門。
 
  二、深化和規范機場建設項目環評管理
 
  (五)項目環評實施聯動簡化。選址階段已開展環境比選和影響分析論證,并落實了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優化調整建議的機場建設項目,其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可直接引用選址報告結論,簡化場址比選相關內容。生態環境部門應將與機場總體規劃環境影響篇章及相關意見的符合性作為機場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審批的重要依據,重點關注建設規模、平面布局、跑道構型及方位、跑道運行模式、飛行程序等優化調整建議和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及要求落實情況。
 
  (六)加強項目環評審批保障。相關生態環境部門應主動對接民航主管部門,將重大機場建設項目納入年度重大項目環評管理臺賬,提前介入,指導環評文件編制,協調解決相關環境問題,做好環評保障。與機場建設工程相關的供油工程、空管工程、航空公司基地等配套工程,可與機場建設項目一并評價和審批。生態環境部門在審批機場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時,不得違法違規設置前置條件。
 
  (七)強化項目環評動態管理。機場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經批準后,其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有審批權的環評審批部門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生態環境部研究出臺機場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機場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
 
  三、嚴格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和要求
 
  (八)嚴格噪聲污染防治措施。開展噪聲影響評價時,應強化源頭防控噪聲污染,提出限制高噪聲航空器運行、優化起降跑道、實施低噪聲飛行程序、控制運行架次和時段、調整跑道構型、方位等措施。對噪聲預測結果超過《機場周圍飛機噪聲環境標準》(GB 9660)限值的聲環境保護目標,應進一步提出采取功能置換、拆遷或建筑物隔聲等措施。試車、貨物裝卸等噪聲產生不利影響的,應提出隔聲等降噪措施。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關于合理劃定噪聲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設區域和限制建設區域的有關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條、五十四條等的規定,提出民用航空器應當符合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適航標準中的有關噪聲要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對機場周圍民用航空器噪聲進行監測并定期向民用航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監測結果、根據監測結果及時完善和強化噪聲防治措施等要求。根據《“十四五”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對年旅客吞吐量超500萬人次的機場應提出具備民用航空器噪聲事件實時監測能力的要求。
 
  (九)強化生態保護修復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措施。開展生態影響評價時,應基于生態環境承載力,采取有效措施,將對生態敏感區、珍稀瀕危物種、重要生態空間等的影響降到最低。通過優化工程設計,最大程度減少占地和對地表植被的破壞。對重點保護及珍稀瀕危野生植物、古樹名木等產生不利影響的,應提出就地或遷地保護措施,并對其保護效果進行跟蹤評估。對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產生不利影響的,應提出棲息地保護、修復及補償措施。統籌機場安全和鳥類保護,提出優化飛行程序和機場夜間燈光設計、加強場區內環境整治及機場周圍鳥類活動監測、科學驅鳥等措施。強化表土剝離及回用措施要求,針對山區機場應進一步提出合理調配土石方、加強高陡邊坡防護等措施。針對凈空處理區及臨時占地的生態修復,應充分考慮自然生態條件和機場運營安全管理要求,提出利用原生表土和鄉土物種、防止外來生物入侵、構建與周邊生態環境相協調的植物群落和野生動物適宜棲息地、最終形成可自我維持的生態系統等要求,切實保護生物多樣性。
 
  (十)嚴格水環境保護措施。開展水環境影響評價時,應強化雨污分流、污水處置、中水回用等措施要求。應對機場生活污水、油庫區初期雨水、機修廢水、航空器除冰(雪)廢液、醫療廢水等各類污(廢)水提出分類收集處置的要求。涉及除冰(雪)作業的機場,應提出優先選用環保型除冰(雪)液和先進適用除冰(雪)技術的要求,明確航空器除冰(雪)廢液收集處理方案,對有需求的樞紐機場可進一步提出建設除冰(雪)廢液處理和回收利用設施的建議。針對場區污(廢)水,依托市政污水處理廠處理的,應明確其依托可行性;需自建污水處理設施的,應根據污(廢)水產生量、污染物特點以及所在地區氣候特征提出適用的、可穩定達標運行、能耗和碳排放較低的處理工藝。強化水資源保護和綜合利用,提出雨污分流設計、中水優先回用等要求,陸側可參照“海綿城市”建設理念設計排水系統。
 
  (十一)嚴格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管控措施。開展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時,應強化廢氣處置和溫室氣體管控要求。應按照國家和地方的相關政策,核算溫室氣體排放量,根據核算結果,從清潔能源替代、節能降耗技術應用等方面提出溫室氣體排放控制措施。對新建、遷建機場建設項目,應提出相關保障車輛和作業機械原則上采用新能源動力(特殊保障情形除外)、同步配套建設飛機輔助動力裝置(APU)替代設施、鼓勵執行綠色智能建筑標準、建設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充電設施服務體系等要求。針對既有機場改擴建項目,提出鼓勵場內車輛機械等實現新能源的安全高效替代、加快APU替代、開展供電系統升級改造及充電設施建設工作等要求。在技術經濟合理的條件下,提出鼓勵配套建設分布式能源體系、提升綠電消費占比等要求。加強運營管理措施,通過提高航空器及車輛、設備等地面運行效率以及空管效率,減少飛機尾氣排放。油庫、加油站等區域的儲油設施廢氣排放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有必要的還應提出油氣回收等措施。優先采用清潔低碳能源供暖。年旅客吞吐量(近期或遠期)超千萬人次機場,應提出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運行期大氣環境監測的要求。
 
  (十二)其他環境保護要求。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還應依法依規提出其他環境保護要求。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對機場建設和運營產生的固體廢物提出分類處置措施,其中,危險廢物的貯存、轉移和處置應滿足國家和地方有關管理要求,涉疫航空垃圾處置應滿足檢疫機關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要求。結合電磁輻射影響預測和評價,要求合理確定衛星天線、氣象雷達、通信基站、導航臺站和變電站等的選址,盡量遠離環境保護目標,確保電磁輻射水平滿足相關限值要求。通過環評優化機場平面布局,確保油庫區盡量遠離環境保護目標,提出儲備應急物資、設置足夠容量事故應急池等風險防范措施。對油品儲運設施、加油站、污水處理設施、危險廢物暫存間、維修保養等區域,按照相關標準提出分區防滲以及必要的泄漏監測和環境跟蹤監測要求,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危險品貨物的場內運輸、存儲應符合生態環境管理要求。提出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環境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和應急演練等要求。機場改擴建項目,應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要求,提出針對項目原有噪聲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有效防治措施;否則,依法不予批準。
 
  (十三)加強施工期環境管理。環評文件應明確施工期環境管理要求和施工期環境監測計劃,提出施工期污(廢)水處理、降噪、抑塵、固體廢物收集處置等措施以及施工車輛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符合國家階段性排放標準的要求。強化綠色建材、綠色施工工藝、綠色建筑技術、低噪聲施工設備和運輸工具、建筑材料循環利用等綠色施工要求。鼓勵有實際需求的機場建設項目,委托有能力的單位依法開展環境監理等環境管理服務,以提高環境管理水平,推動落實各項生態環保措施。
 
  (十四)鼓勵開展綠色低碳機場的相關科學研究。在重大機場項目環評中,應根據機場特點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提出相關科研要求。鼓勵開展飛機噪聲及大氣污染物排放源強核算方法、機場碳排放核算與評價方法、噪聲及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技術、噪聲實時監控系統、綠色低碳及溫室氣體排放控制技術、減污降碳協同治理技術、適用于我國不同區域機場的鳥類保護措施等重大課題科學研究和技術攻關,全面促進行業綠色低碳發展。
 
  四、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管
 
  (十五)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機場建設和運營單位應當切實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建立生態環境管理體系,明確機構、人員、職責和制度,加強生態環境管理,推進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項目建設應嚴格執行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應將優化和細化后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設施(措施)及概算納入設計以及施工、工程監理等招標文件及合同,并明確責任。制定并落實施工期和運營期生態環境跟蹤監測方案,定期開展評估,根據結果對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進行必要的優化。項目建成后,應按規定程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涉及鍋爐等通用工序應依法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填報排污登記表,并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十六)加強生態環境監管。建設項目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切實承擔事中事后監管主要責任,履行屬地監管職責,按照《關于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管工作機制的意見》(環執法〔2021〕70號)要求,加強對機場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的監管。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對機場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工作的監督指導。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對行政區域內在建和已投運的機場建設項目摸清底數,依法加強日常監管。對存在環境違法行為的機場建設項目,依法由相關部門進行查處。嚴格落實《關于嚴懲弄虛作假提高環評質量的意見》(環環評〔2020〕48號)、《關于嚴懲弄虛作假行為加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督執法工作的通知》(環辦執法〔2022〕25號),嚴厲打擊機場建設項目環評、自主驗收弄虛作假行為。將機場建設項目納入環評文件技術復核,開展機場建設項目自主驗收報告抽查,發現問題依法依規查處。
 
  (十七)加強信息公開。機場建設和運營單位在機場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編制、建設、運行過程中,應依法公開機場建設項目環境相關信息,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鼓勵探索采取安裝全要素自動監測設備、公開監測數據、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向相關主管部門及時報送相關監測數據等方式,推進相關信息公開和共享。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依法做好環評審批、監督執法等有關工作的信息公開。
 
  生態環境部
 
中國民用航空局
 
  2024年2月8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生態環境部各督察局、各流域(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民航各地區監管局。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4年2月2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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