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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吉林省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文章來源:吉林省生態環境廳碳交易網2023-12-22 12:54

吉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吉林省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吉環規字〔2023〕2號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梅河新區(梅河口市)生態環境局、各重點排放單位、各相關核查技術服務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和細化吉林省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相關工作,我廳研究制定了《吉林省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吉林省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實施細則(試行)
 
  吉林省生態環境廳
  2023年12月14日
附件
 
吉林省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
核查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第一條 【目的】為進一步規范吉林省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及復查工作,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吉林省生態環境廳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確定的從事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及復查的技術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核查及復查機構”),對納入核查范圍的重點排放單位開展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及復查相關工作。
第三條 【依據】核查及復查機構應依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指南(試行)》《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指南 發電設施》《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查技術指南 發電設施》《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石化、化工、建材、鋼鐵、有色、造紙、民航行業)及其他相關技術規范要求(上述文件以下簡稱“指南及技術規范”)開展工作。上述指南及技術規范以國家發布的最新版為準。
第四條 【工作內容】吉林省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及復查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前期準備、現場核查、復查、復核、工作評估、資料歸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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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五條 【前期準備】工作實施前,核查及復查機構應通過全國碳市場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管理平臺”)完成注冊,填報機構及人員信息,成立核查組、復查組,每組人員不少于2人。核查機構應及時上傳核查工作計劃,并通知重點排放單位在管理平臺上確認。
第六條 【現場核查】到達現場前,核查組應通知重點排放單位及時安排配合部門、配合人員,準備好相關證據文件。到達現場后,核查組應在重點排放單位大門或其他明顯標識處使用水印相機合影拍照,照片需顯示日期、時間及位置信息。
核查組成員和重點排放單位人員需填寫簽到表(見附件1),簽到表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重點排放單位名稱、核查機構名稱、現場核查開始日期、現場核查結束日期、核查組人員簽字、重點排放單位人員簽字、人員所在部門、人員職務、訪談內容等,簽到表留存備查。
現場核查過程中,核查組應結合重點排放單位實際情況,確定查、問、看、驗的具體內容及深度要求。現場查閱重點排放單位提供的證據原件,留存蓋章后的文件照片,并要求重點排放單位出具加蓋公章的真實性承諾(見附件2)。要對排放報告中涉及的全部數據進行交叉核對,涉及計算或分攤的數據,核查機構應提交能體現計算過程的數據計算表及所有計算參數的支撐文件。
核查組應對核查過程中發現的與指南及技術規范、質量控制計劃不符合的情形開具不符合項清單,要求重點排放單位限期補正并提交支撐材料。
第七條【復查】復查機構應對核查機構提交的核查報告、證據文件、數據計算表等成果進行書面復查,按不低于30%比例開展現場復查,并及時出具復查意見。現場復查流程應參照本章第六條。核查機構按照復查意見進行修改,提交核查成果修改確認表(見附件3),經復查機構確認后,通過管理平臺提交核查報告、證據文件等,確保核查全過程電子化留痕。復查機構應在核查報告提交后及時出具復查結論,并確保復查結論及各核查機構提交的核查報告等成果材料標準統一、內容完整、尺度一致。
第八條 【復核】核查及復查工作結束后,吉林省生態環境廳通過管理平臺“核查結果告知”功能將核查結果告知重點排放單位。重點排放單位對核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被告知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吉林省生態環境廳申請復核。吉林省生態環境廳在收到復核申請后,應對異議內容進行現場異議處理,重新查閱原始證據文件,確認“同意復核申請”或“駁回復核申請”,同時描述修改內容或駁回原因,并于自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管理平臺將復核結論告知重點排放單位。
第九條 【工作評估】核查及復查機構應根據指南及技術規范和相關工作要求對核查及復查工作情況進行自評估,并通過管理平臺向吉林省生態環境廳提交自評估報告,內容應包括:核查及復查機構自身內部管理情況(內部質量管理措施、公正性管理措施、不良記錄等)、核查及復查工作及時性、核查及復查工作質量(重點排放單位基本情況、核算邊界、核算方法、核算數據、質量控制和文件存檔、數據質量控制計劃及執行等6個方面的核查復查工作是否按照指南及技術規范開展)等內容。
重點排放單位應在現場核查結束后對核查機構進行評價,現場復查的重點排放單位應在現場復查結束后對復查機構進行評價。相關重點排放單位應認真填寫《核查(復查)機構評價表》(見附件4),并及時反饋至吉林省生態環境廳。
第十條 【資料歸檔】核查及復查機構應將核查、復查過程的核查報告、復查結論、支撐材料、數據計算表、內部技術評審記錄等文件進行歸檔,并保存至少10年。
 
第三章 核查復查要點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第十一條 【重點排放單位基本情況】核查組、復查組可通過查閱重點排放單位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機構簡介、組織結構圖、工藝流程說明、排污許可證、能源統計報表、原始憑證等文件的方式確認以下相關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及與數據質量控制計劃的符合性:重點排放單位名稱、單位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地理位置、排放報告聯系人、排污許可證編號、內部組織結構、主要產品或服務、生產工藝流程、使用能源品種、年度能源統計報告及電力業務許可證(正副本)等情況。
第十二條 【核算邊界】核查組、復查組可通過查閱組織機構圖、廠區平面圖、標記排放源輸入與輸出的工藝流程圖及工藝流程描述、固定資產管理臺賬、主要用能設備清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復、相關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批復、排污許可證、承包合同、租賃協議等,確認以下相關信息的符合性:核算邊界是否與指南及技術規范、數據質量控制計劃一致;納入核算和報告邊界的排放設施及排放源是否完整;與上一年度相比核算邊界是否存在變更等。
第十三條 【核算方法】核查組、復查組應確認重點排放單位在報告中使用的核算方法是否符合指南及技術規范要求,對未采用指南規定核算方法的數據應綜合研判其合理性,并在核查報告中做出說明。
第十四條 【質量保證和文件存檔】重點排放單位應嚴格實施數據質量控制計劃。核查組、復查組應對重點排放單位的質量保證和文件存檔執行情況進行核查,并確認以下信息:是否建立了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和報告的規章制度,包括負責機構和人員、工作流程和內容、工作周期和時間節點等;是否指定專職人員負責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和報告工作;是否定期對計量器具、監測設備進行維護管理;維護管理記錄是否已存檔;是否建立健全溫室氣體數據記錄管理體系,包括數據來源、數據獲取時間及相關責任人等信息的記錄管理;是否形成碳排放數據管理臺賬記錄并定期報告,確保排放數據可追溯;是否建立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內部審核制度,定期對溫室氣體排放數據進行交叉核對,對可能產生的數據誤差風險進行識別,并提出相應解決方案。
第十五條 【活動數據】核查組、復查組應依據指南及技術規范、數據質量控制計劃,對重點排放單位排放報告中活動數據進行逐一核查,內容應包括活動數據的數值、單位、來源、監測方法、監測機構、監測設備、監測頻次、記錄頻次、監測時間、監測報告編號、數據缺失處理等,并與其他數據進行交叉核對,其他數據來源可包括燃料購買合同、能源臺賬、月度生產報表、購售電發票、供熱協議及報告、化學分析報告、能源審計報告等。對支撐數據樣本較多需采用抽樣方法進行驗證的,應充分考慮抽樣方法、抽樣數量及樣本的代表性。
如果活動數據的獲取使用了監測設備,核查組、復查組應確認監測設備是否得到了維護和校準,維護和校準是否符合指南及技術規范、數據質量控制計劃和監測設備管理等相關要求。核查組、復查組應確認因設備校準延遲而導致的誤差是否根據設備的精度或不確定度進行了處理,及處理方式是否會導致排放量或配額核算結果發生變化。
針對指南及技術規范中規定的可自行檢測或委托外部實驗室檢測的關鍵參數,核查組、復查組應確認重點排放單位是否具備測試條件,是否依據指南及技術規范建立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并按規定留存樣品。如果不具備自行測試條件,委托的外部實驗室是否有計量認證(CMA)資質認定或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的認可,且上述相關資質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及資質范圍是否包含檢測項。
第十六條【排放因子】核查組、復查組應依據指南及技術規范、數據質量控制計劃對重點排放單位排放報告中排放因子數據進行逐一核查,內容應包括排放因子的數值、單位、數據來源、監測方法、監測機構、監測設備、監測頻次、記錄頻次、監測時間、監測報告編號、數據缺失處理等內容。對采用缺省值的排放因子,核查組、復查組應確認其是否與指南及技術規范中的缺省值一致。
對支撐數據樣本較多需采用抽樣方式進行驗證的,應考慮抽樣方法、抽樣數量及樣本的代表性。對于通過監測設備獲取的排放因子數據,及按照指南及技術規范由重點排放單位自行檢測或委托外部實驗室檢測的關鍵參數,核查組、復查組應采取與活動數據同樣的核查方法,并與其他數據進行交叉核對,其他數據來源包括化學分析報告、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缺省值、省級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指南中的缺省值等。
第十七條 【排放量計算】核查組、復查組應對排放報告中排放量的核算結果進行核查,通過驗證計算公式是否正確、排放量累加是否正確等方式確認排放量核算結果是否正確。通過對比以往年份的排放報告,分析生產數據和排放數據的變化和波動情況等方式確認排放量核算結果是否合理。
第十八條 【生產數據】核查組、復查組依據指南及技術規范、數據質量控制計劃對生產數據及來源進行逐一核查,并與數據質量控制計劃規定之外的數據源進行交叉核對。核查內容應包括數據的數值、單位、數據來源、監測方法、監測機構、監測設備、監測頻次、記錄頻次、監測時間、監測報告編號、數據缺失處理等。對生產數據樣本較多需采用抽樣方式進行驗證的,應充分考慮抽樣方法、抽樣數量及樣本的代表性。
第十九條 【數據質量控制計劃及執行】核查組、復查組應從以下方面查驗數據質量控制計劃的執行情況:重點排放單位基本情況是否與數據質量控制計劃中報告主體描述一致;年度報告的核算邊界和主要排放設施是否與數據質量控制計劃一致;所有活動數據、排放因子及相關數據是否按照數據質量控制計劃實施監測;監測設備是否得到了有效維護和校準,維護和校準是否符合國家、地區計量法規或標準的要求,是否符合數據質量控制計劃、指南及技術規范、設備制造商的要求;監測結果是否按照數據質量控制計劃中規定的頻次記錄;數據缺失時的處理方式是否與數據質量控制計劃一致;數據內部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程序等是否有效實施等。
對不符合指南及技術規范要求的數據質量控制計劃,應開具不符合項清單,要求重點排放單位進行整改。對于未按數據質量控制計劃獲取的活動數據、排放因子、生產數據,核查組、復查組應結合現場核查情況開具不符合項清單,要求重點排放單位按照保守性原則測算數據,確保不會低估排放量或過量發放配額。
 
第四章 監督管理 內-容-來-自;中_國_碳_0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二十條 【核查及復查機構職責】核查及復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完善的制度,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強從業人員管理、防控數據質量風險、保障碳排放數據安全,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核查、復查等工作,并對其出具的報告、結論及開展的工作承擔相應責任。
核查及復查機構應及時向吉林省生態環境廳報告核查及復查過程中發現的影響溫室氣體排放數據質量的問題線索。
第二十一條 【數據安全】核查及復查機構開展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工作應嚴格遵守保密、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保證溫室氣體排放相關數據安全。
第二十二條 【風險防范與公正性】核查及復查機構應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和固定經營場所,建立風險防范機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核查及復查過程標準規范與結果公平正確。
第二十三條 【人員配備】核查及復查機構應建立完善的人員管理制度,選擇具備相應專業能力的專職核查人員組成核查組、復查組。核查復查人員應個人信用良好,無違法違規從業記錄。核查及復查機構在投標文件中配備的項目團隊人員、在管理平臺設定的核查組和復查組人員、現場開展核查復查人員、核查報告(復查結論)署名人員應保證一致。
第二十四條 【內控制度】核查及復查機構應具備健全的內部質量管理體系,核查及復查機構要設立專門的核查報告(復查結論)評審部門或小組,對出具的核查報告(復查結論)進行內部評審,確保核查報告(復查結論)的完整性、準確性。
第二十五條 【保密措施】核查及復查機構應當建立保密管理制度,并覆蓋該機構的所有人員和活動,對報告編制和核查過程中獲得的數據及相關信息、商業機密等實行嚴格保密。
第二十六條 【過失責任】核查及復查機構因自身過失導致核查結果錯誤,給重點排放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 【禁止性規定】核查及復查機構(包括相關工作人員)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篡改、偽造數據資料,使用虛假數據資料或其他弄虛作假行為;
(二)接受任何對核查活動的客觀公正性產生影響的資助、合同及其他形式的服務或產品;
(三)向被核查重點排放單位提供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編制等服務;
(四)向被核查重點排放單位提供排放和減排、監測、測量、報告和校準等咨詢服務;
(五)參與碳資產管理、碳排放權交易等活動,或與從事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編制咨詢、碳資產管理相關單位存在資產、管理等方面的利益關系,如隸屬于同一個上級機構、與從事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編制咨詢、碳資產管理相關單位共享管理人員等;  
(六)與被核查重點排放單位存在資產、管理等方面利益關系,如隸屬于同一個上級機構、與被核查的重點排放單位共享管理人員等;
(七)使用具有利益沖突的核查人員,如前溯3年內與被核查重點排放單位存在雇傭關系或為被核查重點排放單位提供過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編制咨詢、碳資產管理等服務的人員;
(八)向被核查的重點排放單位推薦指定的咨詢、培訓等服務,如宣稱或暗示,若接受指定的咨詢、培訓等服務,對重點排放單位排放報告的核查將更為簡單、容易等。
(九)生態環境部或吉林省生態環境廳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公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對吉林省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及復查工作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向吉林省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依規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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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吉林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現場核查(復查)簽到表(模板)
2.真實性承諾(模板)
3.核查成果修改確認表(模板)
4.核查(復查)機構評價表(模板)

附件1
現場核查(復查)簽到表(模板)
基本信息
重點排放單位名稱  
核查(復查)機構名稱  
現場訪問日期  
現場訪問結束日期  
核查(復查)組人員  
重點排放單位訪談信息
訪談時間 訪談對象 部門/職位 訪談內容 簽字
         
         
         
         
         
         
核查(復查)
組長(簽字)  
組員(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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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真實性承諾(模板)
 
XXXX(核查復查機構名稱)公司(以下簡稱核查機構或復查機構)受吉林省生態環境廳委托,于XXXX年X月X日-X月X日對XXXXXX公司(以下簡稱我公司)進行了XXXX年度碳排放的現場核查(復查)工作。
現場核查時,我公司如實向核查機構(復查機構)提供了相關材料,我公司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附件:提供的材料清單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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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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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6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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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核查成果修改確認表
序號 評審意見 是否修改 未修改原因 修改內容 復查機構確認意見
1          
2          
3          
4          
5          
6          
 
核查機構修改人(簽字):                         聯系方式:                    修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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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查機構確認人員(簽字):                 復查機構(蓋章):                         日期:           
 
附件4
核查(復查)機構評價表
基本信息
核查機構名稱   聯系人及電話  
重點排放單位名稱   聯系人及電話  
評價內容
序號 具體內容 評價結果 夲呅內傛萊源亍:ф啯碳*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填“是”或“否”)
情況說明
1 公正性評價
 
是否存在明示暗示、吃拿卡要等行為。    
2 是否存在推薦咨詢、檢測、交易機構等行為。    
3 是否存在態度蠻橫、作風粗暴等行為。    
4 是否存在篡改、偽造、瞞報碳排放數據,提供虛假核查報告等行為。    
5          工作質量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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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確認重點排放單位名稱、所屬國民經濟行業類別、法定代表人、地理位置、排污許可證編號、主要產品、生產工藝流程、使用的能源品種等基本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及與數據質量控制計劃的符合性。    
6 是否確認重點排放單位核算邊界與核算指南和數據質量控制計劃的一致性,及納入核算和報告邊界的排放設施和排放源的完整性。    
7 是否對重點排放單位排放報告中活動數據和排放因子的來源及數值進行核查,并對每一個活動數據進行交叉核對。    
8 是否對重點排放單位排放報告中活動數據和排放因子的單位、數據來源、監測方法、監測頻次、記錄頻次、數據缺失處理等進行核查。    
9 是否確認重點排放單位監測設備的維護和校準情況及與核算指南和數據質量控制計劃要求的符合性。    
10 是否對重點排放單位委托的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及檢測報告真實性進行核實。    
11 對重點排放單位自行檢測的關鍵參數,確認重點排放單位是否具備檢測條件。    
12 是否對重點排放單位的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和樣品留存情況進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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