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溫室氣體排放全鏈條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環規〔2023〕2號
各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生態環境局,兩江新區分局,各重點排放單位,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近年來生態環境部對納入全國碳市場的重點排放單位月度信息化存證、年度排放報告、核查、配額分配、
履約清繳以及數據質量等系列管理文件要求,落實全國碳市場第二個
履約周期履約工作安排,加強我市納入全國碳市場的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管理工作,建立以數據質量為核心的全鏈條管理,強化數據源頭和關鍵環節監管,現將我市納入全國
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重點排放單位名錄的發電行業及發電行業外其他行業(石化、化工、建材、鋼鐵、有色、造紙、民航,以下簡稱“非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確定并公開年度名錄
各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生態環境局,兩江新區分局(以下統稱“各區縣生態環境局”)應按照《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部令第19號)(以下簡稱《辦法》)等有關規定,將擬納入下一年度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名錄于每年10月15日前通過全國碳市場管理
平臺(以下簡稱“管理
平臺”,網址為www.cets.org.cn)向市生態環境局報送,市生態環境局于每年12月31日前將確定的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名錄通過管理平臺向社會公開。
各區縣生態環境局應按照《辦法》等有關規定,將擬納入當年全國碳放權交易市場的非發電行業的重點排放單位名錄于1月31日前向市生態環境局報送,市生態環境局對各區縣生態環境局報送的非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名錄進行審核,并確定全市非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名錄。
二、發電行業有關要求
(一)組織制訂數據質量控制計劃。
各區縣生態環境局組織轄區內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按照《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指南 發電設施》(環辦氣候函〔2022〕485號)(以下簡稱《核算報告指南》)等要求制訂下一年度數據質量控制計劃,并于每年10月15日前通過管理平臺提交至各區縣生態環境局。各區縣生態環境局對數據質量控制計劃進行技術把關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通過管理平臺提交至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進行技術把關,匯總形成我市年度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數據質量控制計劃。
(二)組織開展月度信息化存證。
各區縣生態環境局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按照《核算報告指南》等技術規范,于每月結束后20個自然日內通過管理平臺上傳上月燃料的消耗量、低位發熱量、元素碳含量、購入使用電量、發電量、供熱量、運行小時數和負荷(出力)系數以及排放報告輔助參數等數據及其支撐材料。在重點排放單位存證提交日期起5個自然日內(包含重點排放單位提交時間,最多25個自然日內),各區縣生態環境局完成對重點排放單位管理平臺上傳數據及其支撐材料及時性、完整性、規范性等的技術把關,并提交至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對各區縣生態環境局提交的上述月度信息化存證進行技術把關,并于每月結束后40個自然日內(包含重點排放單位提交和各區縣生態環境局技術把關時間,最多40個自然日內)組織完成全市月度信息化存證工作。
(三)組織報送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
各區縣生態環境局組織轄區內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按照《核算報告指南》等要求,于每年2月1日前通過管理平臺報送上一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重點排放單位報送日期起10個自然日內,各區縣生態環境局完成對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技術把關,并通過管理平臺提交至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對各區縣生態環境局提交的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進行技術把關,于每年3月1日前組織完成全市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工作。
其中,2022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應符合《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 發電設施(2022年修訂版)》(環辦氣候〔2022〕111號)文件相關要求;2023、2024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應符合《核算報告指南》文件相關要求。2022年度全國電網平均排放因子為0.5703t CO2/MWh。后續年度全國電網平均排放因子如有更新,將另行通知。
(四)組織開展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
市生態環境局組織有關單位按照《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指南(試行)》(環辦氣候函〔2021〕130號)和《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查技術指南 發電設施》(環辦氣候函〔2022〕485號)等要求,開展年度發電行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核查工作。每年4月30日前,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完成上一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管理平臺填報及相關工作。各區縣生態環境局做好核查督促、協調、配合等工作(如協調重點排放單位、第三方核查機構就核查異議達成一致;督促不再存續的重點排放單位在營業執照注銷之前履行碳排放核查配合等義務)。
(五)開展年度配額核定和清繳履約。
市生態環境局根據國家有關要求,組織有關單位在規定時限內完成重點排放單位年度配額預分配工作,待完成年度發電行業碳排放核查工作后,通過管理平臺分年度計算重點排放單位的應發配額量、應清繳配額量并告知重點排放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在規定時間之前通過管理平臺將重點排放單位的實發配額量報送至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同時抄送生態環境部應對氣候變化司。
市、區(縣)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共同加強對重點排放單位督導幫扶工作,靠前服務企業,以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切實助推企業高質量發展。各區縣生態環境局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排放單位按期完成全國碳市場配額清繳,其中2021、2022年度重點排放單位配額清繳,確保2023年10月15日前本行政區域內至少達到95%的重點排放單位完成履約(力爭履約率達到100%),12月15日前全部重點排放單位完成履約。按照《辦法》等有關規定,重點排放單位可使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
CCER)抵銷2021、2022年度碳排放配額的清繳,抵銷比例不得超過應清繳配額量的5%。
各區縣生態環境局對未按時足額清繳配額的重點排放單位,依據《辦法》等相關規定責令限期整改,其中對全國碳市場第二個履約周期內未按時足額清繳配額的重點排放單位,責令于2024年2月29日前完成整改,并依法立案處罰,有關處理情況于2024年3月5日前報送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收集匯總全市有關情況,于2024年3月15日前報送生態環境部。
(六)加強發電行業關鍵環節數據管理。
針對生態環境部在碳排放數據質量監管過程中通報的典型
案例,切實加強對重點排放單位的煤樣采樣、制樣和化驗等重點、關鍵環節監督管理,各區縣生態環境局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按照《核算報告指南》有關規定,于2024年1月1日起對每月煤樣的采樣、制樣、化驗、保存等全程采用影像等可視化手段記錄;2023年9月起月縮分煤樣至少留存1份縮分煤樣供市、區(縣)兩級生態環境部門不定期抽樣比對檢測。相關影像資料、月縮分煤樣至少保存12個月備查。
(七)強化數據質量日常監管。
各區縣生態環境局要將碳市場數據質量管理納入年度生態環境保護專項執法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按照《核算報告指南》等要求,對重點排放單位數據質量控制計劃編制與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重點排放單位及時、規范開展存證,對煤樣采集、制備、留存的規范性、真實性進行現場抽查,對投訴舉報和上級生態環境部門轉辦交辦有關問題線索逐一進行核實處理。對于存證材料不及時、不規范、不完整及不清晰等情況,各區縣生態環境局應在3個工作日內組織重點排放單位完成核實和更正。對于存在異常數據等問題線索的,各區縣生態環境局應及時組織重點排放單位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并將查實意見通過管理平臺報送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將對全市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有關情況不定期進行抽查。
(八)開展對核查技術服務機構的評估。
各區縣生態環境局配合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指南(試行)》要求,對核查技術服務機構的工作質量、合規性、及時性等進行評估,市生態環境局于每年7月31日前通過管理平臺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
(九)加強信息公開。
對未按時足額清繳碳排放配額的重點排放單位處罰信息,由作出處罰的生態環境部門依據《關于在生態環境系統推進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實施意見》(環辦執法〔2019〕42號)的相關規定,向社會公布執法機關、執法對象、執法類別、執法結論等信息。
各區縣生態環境局于2024年4月1日前向市生態環境局報送全國碳市場第二個履約周期內未按時足額清繳碳排放配額的重點排放單位處罰信息公開情況,市生態環境局于2024年4月30日前通過管理平臺公開2021、2022年度全國碳市場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配額清繳完成和處罰情況。
三、非發電行業有關要求
(一)組織報送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
各區縣生態環境局組織非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暫行根據相應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補充數據表(在管理平臺下載,其中電網排放因子調整為0.5703 tCO2/MWh)要求制訂數據質量控制計劃、核算上一年度排放量并編制排放報告,于每年9月15日前向市生態環境局報送上一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等信息。
(二)開展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
按照《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指南(試行)》(環辦氣候函〔2021〕130號),市生態環境局適時組織非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開展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核查,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上一年度排放報告的核查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生態環境局對各區縣生態環境局落實本通知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和調研幫扶,對數據質量日常監管、信息化存證及時性和規范性以及數據質量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適時進行通報,并將重點排放單位月度信息存證、履約率等有關情況納入污染防治攻堅戰考核。各區縣生態環境局應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的常態化監管執法工作機制,通過加強日常監管與執法等手段切實提高碳排放數據質量。
(二)加強能力建設。市生態環境局組織開展區縣和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管理人員能力建設培訓,市生態環境執法總隊落實執法相關工作。各區縣生態環境局應結合碳市場數據質量建設工作的實際需要,充實碳排放監督管理和執法隊伍力量,提升管理與執法能力水平。
(三)督促落實各方責任。各區縣生態環境局指導重點排放單位落實主體責任,按照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建立和完善溫室氣體排放數據質量控制體系、及時開展相關參數實測等工作,對數據質量控制計劃、存證數據及信息、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各類技術服務機構(咨詢機構、核查機構、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并實施有效的數據質量管理及風險防控機制、數據安全性和公正性保證措施,客觀、規范地開展咨詢服務、核查、檢測、技術審核等工作,不得弄虛作假,并對其開展的工作承擔相應責任。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對違法違規問題線索要及時查處,對不屬于生態環境部門職責的要及時移送相關部門處理,并依法依規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市生態環境局總量與排放管理處,牟 瑛:88521678;
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鄧旨含:88521042;
市應對氣候變化發展中心,沈玉輝:88521360。
附件:全鏈條管理流程及時序圖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8月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全鏈條管理流程及時序圖
抄送:生態環境部應對氣候變化司,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 2023年8月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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