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碳排放配額回購交易業務細則(2023年第一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湖北碳交中心”)碳排放配額回購交易業務開展,維護交易參與人合法權益,依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部令第19號)《湖北省碳排放權管理和交易暫行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1號、389號)《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碳排放權交易規則(2016年第一次修訂)》《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會員管理暫行辦法(試行)(2022年修訂)》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湖北碳交中心從事的配額回購交易業務,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政策等規定,遵循自愿平等、誠實信用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條 配額回購交易是指配額持有人(正回購方)將配額賣給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的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
價格從逆回購方購回總量相等的配額的交易。
第四條 配額回購交易包括初始交易和購回交易。初始交易或購回交易完成后,配額的權屬即發生了變更,交易雙方之間的糾紛不影響成交結果和配額的權屬登記。
第二章 業務管理
第五條 參與配額回購交易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交易參與人包括正回購方和逆回購方。正回購方應為納入湖北
試點碳市場并進行碳排放權配額管理的企業(以下簡稱“控排企業”)、湖北碳交中心交易類會員,逆回購方應為湖北碳交中心
碳金融會員(會員管理詳見《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會員管理暫行辦法(試行)(2022年修訂)》);
(二)交易參與人截止參與配額回購交易業務的前3年未出現湖北省
碳交易主管部門或湖北碳交中心認定的違規違約行為。
第六條 控排企業持有當年預發配額參與的配額回購交易,購回交易日必須在當年
履約截止日期前。湖北碳交中心碳金融服務會員和控排企業持有交易配額參與的配額回購交易,購回交易日不得晚于湖北省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的結束日期。
第七條 單筆配額回購交易的數量應當為1萬噸或其整數倍,且不得進行拆分處理。
第八條 正回購方所持有用于配額回購交易的配額應權屬明晰,未用于抵押、質押或與第三方簽訂其他交易協議、不存在被司法機關凍結等影響交易的情形。
第九條 配額回購交易雙方之間的糾紛,不影響湖北碳交中心
交易系統已經確認的成交結果。
第十條 配額回購交易價格(包括初始交易日價格和購回交易日價格)由交易雙方在回購交易協議中約定。
第十一條 配額回購交易僅統計交易量與成交金額,初始交易日與購回交易日結算價格不計入收盤價。
第十二條 交易參與人應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配額回購交易協議,配額回購交易協議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正回購方和逆回購方的信息;
(二)交易標的物類型;
(三)交易配額數量;
(四)交易價格和總價款;
(五)初始交易日和購回交易日;
(六)違約責任以及糾紛解決方式。
第十三條 配額回購交易雙方應當在協議約定的初始交易日前至少5個交易日向湖北碳交中心提交配額回購交易協議及有關書面材料,給予湖北碳交中心合理審核時間。配額回購交易雙方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湖北碳交中心應當予以接受登記,并對雙方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核。審核時間不應超過5個交易日,可視具體情況適當延長。如審核通過,則進入交易和結算程序,如審核不通過,應書面通知交易雙方;如需交易雙方提供補充材料的,應一并告知。交易雙方應自接到該書面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按要求補充材料,未按期或未按要求提供補充材料的視為放棄配額回購交易。
交易參與人應當對其提供的所有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四條 交易參與人在配額回購交易協議約定的初始交易日、購回交易日登陸湖北碳交中心交易系統,根據系統提示完成申報單的填報及確認。申報單信息必須與配額回購交易協議相關信息一致。
申報信息內容包括交易參與人信息、配額數量、交易價格、初始交易日和購回交易日等。
第十五條 湖北碳交中心對交易參與人提交的配額回購交易申報單進行核對,并在通過后完成配額劃轉和資金結算。
第十六條 交易參與人進行配額回購交易應嚴格遵守湖北省碳交易主管部門關于配額持有量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初始交易完成時,湖北碳交中心應在逆回購方交易賬戶中凍結正回購方賣出的一定比例的配額。
凍結比例=1-回購折扣系數。
其中,回購折扣系數=初始交易日價格/初始交易日前20個交易日湖北省碳排放配額協商議價轉讓加權平均價×100%。
被凍結的配額原則上應在協議約定的購回交易日由湖北碳交中心解除凍結;或在經交易雙方協商一致的日期解除凍結;或若交易中任何一方發生違約,需按照配額回購交易協議或雙方約定的其他合規形式進行處理的,由守約方向湖北碳交中心提交違約方違約事件發生的相關證明材料,湖北碳交中心視材料提交情況配合守約方及時完成凍結配額的解凍操作。
第十八條 參與配額回購交易業務的市場參與人需向湖北碳交中心繳納交易經手費,初始交易經手費為初始交易成交金額的0.4%,由逆回購方承擔,購回交易不收取費用。
第三章 風險管理、違約處置與異常情況處理
第十九條 參與配額回購交易的雙方可根據自身需要對交易相對方開展資信審查,審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資產規模、信用狀況、風險承受能力以及對市場的認知程度等。交易參與人簽署配額回購交易協議即被認定為已全面了解配額回購交易的業務規則,已充分知曉該配額回購交易可能產生的風險及業務開展有關注意事項并自愿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風險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交易參與人可以在配額回購交易協議中設定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合規的擔保形式。
湖北碳交中心可按交易參與人約定提供履約保證金監管服務。
第二十一條 交易參與人發生違約,并在處置過程中產生經濟糾紛的,由雙方自行協商解決,主管部門和湖北碳交中心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交易參與人簽訂配額回購交易協議應當約定待購回期間或購回交易日發生異常情況的處理方式,并在異常情況發生時及時向湖北碳交中心報告。
前款所述異常情況指交易參與人出現以下情況之一:
(一)交易賬戶或其中的配額被司法等機關凍結或強制執行;
(二)進入風險處置或破產程序;
(三)湖北碳交中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配額回購交易開展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統故障等交易異常情況及湖北碳交中心采取的相應措施造成的損失,湖北碳交中心不承擔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涵義:
初始交易:指正回購方以約定價格向逆回購方賣出標的配額融入資金的交易。
購回交易:指正回購方按照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購回標的配額的交易,包括到期購回、提前購回和延期購回。
納入湖北試點碳市場并進行碳排放權配額管理的企業:指滿足湖北省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確定的納入碳排放權交易標準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獨立進行核算的溫室氣體排放單位。
履約截止日期:指當年主管部門規定的控排企業必須上繳與上一年度碳排放量相等的
碳配額的日期。
預發配額:指生態主管部門根據企業上一年度碳市場應履約配額量的一定比例,對企業下一年度進行核算預發的配額。
交易配額:指在湖北試點碳市場交易過的配額。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湖北碳交中心負責解釋與修訂。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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