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環發〔2023〕5號
各有關單位:
碳排放權交易是激勵碳排放單位采取措施減少碳排放、推動減污降碳協同增效、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政策工具。為深入貫徹落實《關于北京市在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等相關法規政策,統籌做好2023年本市碳排放單位管理和碳排放權交易相關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碳排放單位范圍
按照市生態環境局與市統計局聯合印發的《關于公布2022年度北京市重點碳排放單位及一般報告單位名單的通知》(京環發〔2023〕3號)確定碳排放單位范圍。
二、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及配額核發
(一)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
電力生產業、水泥制造業、石油化工生產業、熱力生產和供應業、服務業等行業碳排放核算和報告按照《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 電力生產業》(DB11/T 1781-2020)等8個地方標準(具體見北京市生態環境局政府網站-政務公開-地方標準)執行。重點碳排放單位中數據中心和熱水爐的核算邊界、道路運輸業報告要求等按照附件1執行。重點碳排放單位通過市場化手段購買使用的綠電碳排放量核算為零。
(二)配額核發
按照《北京市重點碳排放單位配額核定方案》,核發本市
碳市場2022年度配額。配額將按照免費和有償兩種方式發放,免費為主、有償為輔。免費發放配額分行業核定,其中交通運輸行業中出租車客運行業重點排放單位首次納入配額分配和清繳范圍,按照2023年發布的基準值執行。重點碳排放單位設置配額富余和虧缺20%上限。有關細則詳見附件4。
低碳出行和油改電小客車項目的碳減排量,按照《北京市低碳出行碳減排
方法學(試行)》《北京市油改電小客車出行碳減排
方法學(試行)》核算;氫燃料電池汽車項目減排量,按照2023年新增加《北京氫燃料電池汽車碳減排方法學(試行)》核算。鼓勵具備條件的機構根據方法學開發運行項目,經審定簽發的項目減排量可用作碳排放抵銷產品。有關細則詳見附件5。
三、碳排放權交易工作程序及時間安排
(一)碳排放報告、月度信息化存證及監測計劃報送
1.重點碳排放單位報送要求。按照《北京市企業(單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見附件1),建立二氧化碳排放監測和報告機制,核算本單位2022年度碳排放數據,編制初次碳排放報告并加蓋公章,于2023年5月31日前通過碳排放管理系統(具體見北京市生態環境局政府網站-政務服務-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核查、配額核定及調整)報送。
自2023年5月起,重點碳排放單位應按照要求,在每月結束后20個自然日內,通過碳排放管理系統上傳燃料的消耗量、購入使用電量以及排放報告輔助參數等數據及其支撐材料。各區生態環境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運行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執法局(以下簡稱“區生態環境部門”)須在報送截止日起10個自然日內完成審核工作。重點碳排放單位須于2023年5月31日前完成2023年度1-4月份碳排放有關信息報送工作。
首次納入碳市場的重點碳排放單位,須提交監測計劃。后續監測計劃如有變更,須提交變更后的蓋章版文件。
2.碳排放一般報告單位報送要求。按規定核算本單位2022年度碳排放數據,編制排放報告并加蓋公章,于2023年5月31日前通過碳排放管理系統向區生態環境部門報送,區生態環境部門須在報送截止日起30個自然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二)碳排放核查及配額調整申請
重點碳排放單位通過碳排放管理系統自行委托核查機構開展碳排放核查工作。核查機構應強化報告質量控制,按照《北京市碳排放報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見附件2)、《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報告編寫指南》(見附件3)開展碳排放核查工作,對核查報告質量負責。
重點碳排放單位須于2023年6月30日前通過碳排放管理系統向區生態環境部門報送加蓋本單位公章的經核查的排放報告和第三方核查報告,其中第三方核查報告還須加蓋核查機構公章;區生態環境部門須在10個自然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并向市生態環境部門報送。
存在新增設施或滿足配額調整條件的重點碳排放單位,需按照《北京市重點碳排放單位配額核定方法》(見附件4)準備申請材料,并于2023年6月30日前通過碳排放管理系統提交。
(三)碳排放量核定及配額發放
1.碳排放量核定。市生態環境部門根據2022年度碳排放報告、核查、抽查結果,于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重點碳排放單位碳排放量核定工作。
2.免費配額發放。免費配額預發工作將于2023年5月31日前完成,核發工作將于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重點碳排放單位對配額核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于收到最終核發配額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市生態環境部門提出復核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無異議。
(四)碳排放配額清繳
碳排放配額清繳截止日期為2023年10月31日,重點碳排放單位應于此前通過碳排放管理系統完成清繳工作,清繳量須與其被核定的2022年度碳排放量相一致。抵銷產品可在規定比例內用于清繳,包括核證自愿減排量、北京普惠型自愿碳減排量等。重點碳排放單位擬使用抵銷產品完成清繳工作的,須通過碳排放管理系統提交申請文件,截止日期為2023年9月30日。
已退出的重點碳排放單位持有的配額仍可在本市碳市場進行交易,重點碳排放單位賬戶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之后按非
履約機構管理。
重點碳排放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配額清繳工作,對于逾期未完成的,系統將自動收繳其賬戶內剩余的需用于清繳的配額及抵銷產品。
四、碳排放數據質量管理
(一)落實數據質量管理主體責任。重點碳排放單位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加強本單位碳排放控制和數據質量管理工作,確保各項減排措施和監測計劃落實,如實報告碳排放數據,提高碳排放數據的準確性。
(二)提升核查數據質量。通過核查機構自查、市生態環境部門組織
專家評審、抽查等方式,依據《北京市碳排放報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對核查機構內部管理情況、公正性管理措施、工作及時性和工作質量等進行評估。
發現重點碳排放單位數據存在問題的,將在排放量確認和配額核定工作中予以調整;發現核查機構存在核查質量問題的,予以談話;對抽查與核查排放量差異超過1000噸或10%以上的核查報告予以退回并向社會公開。
(三)開展碳排放專項監督執法。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將對重點碳排放單位和一般報告單位的2022年度和2023年月度數據質量開展全面核實,對生產經營、排放報告與現場實際情況的一致性、有關原始文件保存合規性等工作進行重點檢查,將發現的問題拉條掛賬、逐一解決。
(四)建立長效機制,強化數據質量日常監管。區生態環境部門建立定期核實、隨時檢查的工作機制,組織技術服務機構對重點碳排放單位數據質量控制計劃、月度信息化存證數據及信息進行技術審核,識別異常數據,查實并指導重點碳排放單位及時更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統籌協調。市生態環境部門將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要求,持續完善碳排放權交易相關政策、標準體系,統籌推進碳排放權交易相關工作。組織專業機構和專家做好技術支撐,督促碳排放單位按要求完成各項工作。
(二)加強監督管理。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完善碳排放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區生態環境部門加強對碳排放單位的監督管理,督促轄區內單位按時開展碳排放核算、監測計劃落實和清繳工作,并完成排放報告和核查報告的初審。
強化生態環境執法檢查,對未按規定報送碳排放報告、核查報告和逾期未清繳的碳排放單位,將依法處理。
(三)加強宣傳培訓。大力倡導
綠色低碳發展理念,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將加大培訓宣傳力度,通過組織政策宣貫、專題業務培訓等方式,指導和督促碳排放單位、核查機構開展碳排放管理和碳排放權交易相關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4月19日
(聯系人:馬 寧,聯系電話:68455307;聯系人:胡永鋒,聯系電話:82632282;聯系人:徐天金,聯系電話:68450090;聯系人:碳排放管理系統管理員,聯系電話:68452187)
【版權聲明】本網為公益類網站,本網站刊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和作者,僅供訪問者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之用,如有侵權請權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將立即做刪除處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