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重慶市林業局關于印發《重慶市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抵(質)押貸款業務指南(試行)》的通知
(渝銀發〔2023〕2號)
為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碳達峰、
碳中和重大戰略決策部署,充分運用林業碳匯預期收益的
價格發現功能,積極發揮
綠色金融在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全面
綠色轉型中的作用,助力重慶市建設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根據《重慶市建設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總體方案》(銀發〔2022〕180號文印發)等文件精神,中國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重慶市林業局聯合制定了《重慶市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抵(質)押貸款業務指南(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重慶市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抵(質)押貸款業務指南(試行)
中國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重慶市林業局
2023年1月17日
附件
重慶市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抵(質)押貸款業務指南(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碳達峰、碳中和重大戰略決策部署,充分運用林業碳匯預期收益的價格發現功能,積極發揮綠色金融在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中的作用,助力重慶市建設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推動氣候投融資
試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森林資源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林業碳匯項目審定和核證指南》(GB/T 41198-2021)、《重慶市“碳惠通”生態產品價值實現
平臺管理辦法(試行)》(渝環〔2021〕111號)、《重慶市建設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總體方案》(銀發〔2022〕180號文印發)等法律法規及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林業碳匯是指通過植樹造林、加強森林經營管理、減少毀林、保護和恢復森林植被等活動,吸收和固定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并按照相關規則與碳匯交易相結合的過程、活動或機制。林業碳匯項目是指在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體系下以增加森林碳匯量的碳匯造林項目或森林經營項目。其中,造林碳匯項目是以增加碳匯為主要目的的造林項目;森林經營項目是通過調整和控制森林的組成和結構、促進森林生長,提高森林生長量、碳儲量及其他生態服務功能,從而增加森林碳匯的項目。
第三條 本指南所稱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質押貸款業務是指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以下簡稱借款人)在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信貸政策前提下,以其自身所經營的林地而形成的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作抵(質)押向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申請的貸款等融資。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抵(質)押貸款業務項下品種包括但不限于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各類貿易融資、票據、保函等。
第四條 本操作指南適用于所有重慶市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二章 融資條件
第五條 在國家“雙碳”目標及相關政策背景下,林業碳匯項目開發成為林業生態產品價值實現的一條重要路徑。作為抵(質)押品的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權屬清晰,擁有合法有效的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證明材料,如:林權證書、不動產權證書、經營權流轉合同及林業部門認定的其他權屬文件等,且出質人對押品具有處分權;
(二)未抵(質)押給其他機構或個人;
(三)不存在因司法查封、凍結、強制執行等導致權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第六條 辦理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抵(質)押融資業務的借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所屬行業、產業和融資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具有良好發展前景,符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行業、區域、客戶等相關準入管理規定;
(二)符合生態環境及林業主管部門對林業碳匯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三)資信狀況良好;
(四)經營穩定,能按期還本付息,具有一定的發展潛力和市場競爭能力;
(五)授信申請人應符合《重慶市企業
環境信用評價辦法》(渝環規(2021)7號文印發)的相關規定,
環境信用評價等級為良好(含)以上且不存在環保領域的嚴重失信行為。
(六)近三年無突發環境事件、無環保領域的嚴重行政處罰事件;
(七)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融資要素
第七條 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抵(質)押融資期限應在碳匯計入期內,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抵(質)押融資到期日不得超過林業碳匯計入期活動結束時間。
第八條 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抵(質)押融資應當按照貸款合同用途約定,優先用于植樹造林、森林經營、森林撫育管護、森林防火、生態保護、森林康養等綠色低碳領域,不得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或其他限制性領域,不得用于購買股票、期貨等有價證券和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不得用于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用途。
第九條 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抵(質)押融資額度按照市場化原則,參照全國或重慶
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溫室氣體自愿減排相關
方法學的計算方法計算林業碳匯量,并根據全國核證自愿減排量(
CCER)交易市場或重慶核證自愿減排量(CQCER)交易市場平均價格評估價值和抵(質)押率,由貸款人與借款人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條 融資利率根據各貸款人與借款人合作情況和項目風險情況確定,鼓勵在同等條件下給予一定利率優惠。符合條件的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抵(質)押融資可以享受再貸款、再貼現等有關政策支持。
第四章 融資流程
第十一條 融資申請 符合業務辦理條件的借款人提交融資申請并按照要求提供相關申請資料。
第十二條 盡職調查 貸款人須根據各自內部管理相關要求對借款人進行盡職調查,除按一般公司融資要求履行的盡職調查外,還須重點調查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是否科學合法有效,權屬關系是否清晰,抵(質)押人對作為抵(質)押物的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是否具有處分權,是否已抵(質)押登記給他人,是否存在被有權機關查封、凍結等情況。
第十三條 價值評估 貸款人可自行組織或委托符合法定要求、取得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林業碳匯預期收益的價值評估。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價值評估可參考最近6個月全國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交易市場或重慶核證自愿減排量(CQCER)交易市場平均價格確定。
第十四條 融資審批 貸款人對借款人的基本情況、經營管理情況、財務狀況、市場前景、擔保措施和融資方案安排等事項進行審核分析,并對借款人主體、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評估價值及有效期限和融資額度等進行確認,根據審批權限給出審批意見。
第十五條 賬戶開立 重慶市“碳惠通”生態產品價值實現平臺是重慶市林業碳匯的登記平臺,貸款人須通過該平臺對借款人開立相關賬戶并進行監管。
第十六條 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抵(質)押合同、融資合同簽訂及抵(質)押登記。
(一)借貸雙方簽訂抵(質)押融資合同。合同中應明確抵(質)押融資的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抵(質)押登記安排、貸款用途、期限、抵(質)押權實現方式等要素,明確借款人未能按期償還到期債務時,貸款人有權通過處置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清償債務。
(二)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抵(質)押融資應通過重慶市林業碳匯抵(質)押登記機構和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自主辦理抵(質)押登記,并向社會公示,辦理登記的當事人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七條 借款人以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作為抵(質)押標的向貸款人申請融資,與貸款人簽訂相關融資借貸合同和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抵(質)押合同;同時,貸款人及時向抵(質)押登記機構申請相應標的抵(質)押登記手續,辦理成功之后,向借款人發放融資款項。
第十八條 借款人應按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在借款人清償貸款本息后,合同自行終止。貸款人應在合同終止后,及時辦理抵(質)押登記注銷手續。
第五章 融資管理
第十九條 貸款人根據各自客戶融資工作盡職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檢查,定期了解借款人的經營情況、收支和資信等情況的變化,關注抵(質)押物情況(包括市值、價格趨勢、變現能力等),督促借款人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貸款信息錄入、登記臺賬、檔案管理、貸款分類和不良貸款管理等常規性貸后工作嚴格遵照相關制度執行,并應實時監控借款人“碳惠通”平臺中的碳賬戶變動情況及融資后的資金用途、林業碳匯林的經營管理、林業碳匯交易政策等情況,了解影響林業碳匯價值的市場和政策因素,持續評估林業碳匯公允價值變化情況。
第二十條 如果借款人經營狀況明顯惡化,造成重大、特大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故或事件,發生偷排、超標排放等環境違法事件,不履行到期債務等情況,以及國家、地方環境污染相關政策或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林業碳匯市場價格大幅下降等其他因素影響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抵(質)押的有效性及價值時,貸款人可以向重慶市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市生態環境局)、重慶市林業局(以下簡稱市林業局)等主管部門獲取借款人相關違約違規、國家或地方環境污染政策或法律法規變化、林業碳匯市場價格大幅下降等情況,可以立即要求借款人追加新的足額有效擔保,或要求提前終止合作,并采取相關保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 抵(質)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補充合同或重新簽訂抵(質)押合同;同時,貸款人應及時按抵(質)押登記機構要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到期足額清償債務,貸款人應及時辦理出質登記注銷等其他變更手續。借款人未能按期償還到期債務的,貸款人有權按照抵押合同約定進行林業碳匯收益權的相關處置。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處置:
(一)由當事人自行協商,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由貸款人、借款人自行賣出或以林業碳匯預收益權抵債等方式處置的,由其根據協商結果自行通過重慶碳排放權交易中心(掛靠重慶聯交所集團)在重慶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轉讓林業碳匯或辦理過戶手續,可以采取協議轉讓、單項競價或其他符合規定的方式。
(二)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請求人民法院對符合碳排放交易的林業碳匯項目通過重慶碳排放權交易中心(掛靠重慶聯交所集團)在重慶碳排放權交易市場
拍賣、變賣被抵(質)押的林業碳匯。
第六章 風險提示及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條 市場風險:該風險主要指碳匯市場價格的波動。貸款人應高度關注碳匯市場關于林業碳匯的價格
行情,加強貸后檢查的深度和頻度,查驗市場交易狀況,并應關注當地人民銀行、銀保監、生態環境、財政等部門政策變化對抵(質)押物變現價值的影響。
第二十四條 信用風險:該風險主要指針對借款人的償債能力風險。貸款人應加強借款人的風險管理,確保第一還款來源;推動相關主管部門建立風險緩釋機制。
第二十五條 操作風險:該風險主要指抵(質)押登記風險,包括未及時在抵(質)押登記機構辦理登記、登記有誤、未及時辦理登記展期或未到期注銷登記等情況而造成抵(質)押無法對抗第三者和取得優先順位求償權。貸款人應確定專人規范辦理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的抵(質)押登記,加強對抵(質)押登記的后期跟蹤和謹慎維護,確保權利得到及時的保障和延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以下簡稱人行重慶營管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以下簡稱重慶銀保監局)、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重慶市林業局共同加強數字化建設,推動建立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抵(質)押登記管理系統和信息共享機制。人行重慶營管部聯合重慶銀保監局定期向市生態環境局、市林業局通報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抵(質)押融資業務進展情況,市生態環境局定期向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保監局、市林業局通報重慶市林業碳匯交易的金額、占比等信息以及其他相關情況。市林業局定期向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保監局、市生態環境局通報重慶市林業碳匯開發情況。
第二十七條 鼓勵開辦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抵(質)押融資的貸款人根據業務發展實際制定相應業務管理制度及操作細則,穩妥開展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抵(質)押融資業務。
第二十八條 本指南由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保監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林業局負責解釋。如上級部門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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