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有序采用能源費用托管服務
(一)前期評估。公共機構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
能源審計服務機構開展
能源審計,以托管項目實施前1至3年為基期,以涉及的空間區域、用能系統為邊界,對能耗水平進行診斷分析,并出具能源審計報告,確定能源基準。既有建筑的能源基準宜結合建筑用能設備設施、用能時段、用能人數、能源
價格變化等因素,根據項目實施前1至3年的能耗及運維數據進行確認;新建建筑的能源基準宜結合設計方案和實際建成情況進行模擬測算。公共機構要對托管項目實施方案的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進行全面評估,明確托管范圍、托管期限、托管費用、節能目標等。
(二)組織采購。公共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開展托管項目政府采購。一般情況下,托管項目適宜按照服務類型進行采購,以托管費暫估價(可根據托管期限內各項能源資源及運行管理相關費用的總支出估算得出)作為最高限價,按照政府采購相關制度規定確定采購方式。公共機構要在采購文件中明確能源基準、節能目標、獎懲條件等,充分考慮項目可行性、經濟性和先進性。
(三)合同簽訂。公共機構根據政府采購結果,與節能服務公司簽訂托管項目合同,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過10年。合同內容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有關制度規定,可以參考《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 24915)中的合同格式,具體包括雙方責任、托管期限、托管費用的標準及支付、保密責任、合同變更及解除等內容。
(四)組織實施。托管項目實施前,公共機構要確保用能設備設施完整且正常運行,合同生效后及時交由節能服務公司運維管理。在項目托管期限內,公共機構要定期掌握用能設備設施運維狀態、各項能耗及能源資源費用等項目運
行情況,按照合同約定對節能服務公司的服務能力和服務質量進行監督。
(五)項目調整。在項目托管期限內,如果托管項目邊界范圍、用能設備設施、用能人數、能源資源費用價格等發生重大變化,公共機構與節能服務公司可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簽訂補充合同。
(六)后期評估。項目托管期限屆滿前1個月,節能服務公司要按照合同約定,對能源資源系統進行全面檢修,保證用能設備設施完整且正常運行。公共機構宜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托管項目整體效果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
(七)資產管理。項目托管期間,公共機構要加強對相關用能設備設施資產的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項目托管期限屆滿,節能服務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將其投資形成的項目資產移交給公共機構,公共機構按照國家統一的
會計制度對移交的資產進行
會計處理。項目產生的碳排放交易權、知識產權等權益歸屬由公共機構與節能服務公司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八)費用結算。公共機構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將托管費用列入單位預算。公共機構按照托管項目合同約定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托管費用,視同能源資源及運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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