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市發展改革委組織
專家對節能項目和林業碳匯項目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并在市發展改革委網站上對通過
專家評審的項目碳減排量核證報告公示5個工作日。市發展改革委對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碳減排量進行確認。市發展改革委可按照一定比例對項目碳減排量核證報告進行抽查。
第十三條 市發展改革委確認項目碳減排量后,用于抵消碳排放量的節能項目業主應在本市碳排放權
注冊登記簿中開設賬戶。市發展改革委向所屬項目賬戶簽發經核證的減排量。
市發展改革委確認項目碳減排量后,用于抵消碳排放量的林業碳匯項目業主應在本市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簿中開設賬戶,并按照《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要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項目備案。市發展改革委向所屬項目賬戶預簽發60%的經核證的減排量。
第十四條 本市林業碳匯項目在獲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的核證自愿減排量后,項目業主應在10個工作日內申請在國家碳排放權交易注冊登記系統中,將與預簽發減排量等量的核證自愿減排量從其項目減排賬戶轉移到其在本市的抵消賬戶。
第十五條 核證自愿減排量信息可在中國自愿減排交易信息
平臺查詢。節能項目碳減排量信息在北京
環境交易所有限公司網站發布。本市林業碳匯項目碳減排量信息在北京
環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本市林業碳匯工作辦公室網站發布。
第十六條 用于抵消的核證自愿減排量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相關要求在指定的交易平臺上進行交易;用于抵消的節能項目碳排放量、本市林業碳匯項目碳減排量可在本市碳排放權交易平臺上進行交易。
第十七條 重點排放單位在使用核證自愿減排量抵消其排放量時,應向市發展改革委提交抵消申請及相關材料,市發展改革委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條件的允許抵消。
第十八條 抵消過程中相關機構和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及政策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涉及的術語具有如下含義:
林業碳匯是指通過實施造林、再造林和森林管理、減少毀林等活動,吸收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并與碳匯交易相結合的過程、活動或機制。
轉換系數是指將用于抵消碳排放量的節能項目的節能量(標煤量)轉換為碳減排量的系數。
分品種化石燃料節能量的轉換系數為:標煤的熱值(kJ/kgce)×化石燃料單位熱值含碳量(tC/TJ)×化石燃料碳氧化率×44/12×10-6,具體參數的確定參考《北京市企業(單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指南》;
對于熱力節能量,如果節能形式對應的是化石燃料的節約量,則轉換系數采用分品種化石燃料節能量的轉換系數;如果節能形式對應的是熱量的節約量,則轉換系數為標煤的熱值(kJ/kgce)×熱力供應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tCO2/GJ)×10-3,熱力供應的排放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參考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的最新數據。
電力節能量的轉換系數為電力消耗間接排放系數/電力折標煤系數。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碳排放權交易試點期間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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