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行)
第一條 為豐富本市碳排放權
履約方式,規范重點排放單位使用經審定的
碳減排量履行年度碳排放控制責任的行為,依據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北京市在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
試點工作的決定》、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政發[2014]1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重點排放單位使用經審定的碳減排量抵消其部分碳排放量的活動。
第三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本市碳排放權抵消相關工作的組織實施、綜合協調與監督管理。
市園林綠化局負責本市林業
碳匯項目的綜合協調與監督管理。
第四條 重點排放單位可使用的經審定的碳減排量包括核證自愿減排量、節能項目碳減排量、林業碳匯項目碳減排量。1噸二氧化碳當量的經審定的碳減排量可抵消1噸二氧化碳排放量。
第五條 重點排放單位用于抵消的經審定的碳減排量不高于其當年核發碳排放配額量的5%。
第六條 重點排放單位可用于抵消的核證自愿減排量應同時滿足如下要求:
(一)2013年1月1日后實際產生的減排量;
(二)京外項目產生的核證自愿減排量不得超過其當年核發配額量的2.5%。優先使用河北省、天津市等與本市簽署應對氣候變化、生態建設、大氣污染治理等相關合作協議地區的核證自愿減排量;
(三)非來自減排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氧化亞氮(N2O)、六氟化硫(SF6)氣體的項目及水電項目的減排量;
(四)非來自本市行政轄區內重點排放單位固定設施的減排量。
第七條 重點排放單位可用于抵消的節能項目碳減排量應同時滿足如下要求:
(一)來自本市行政轄區內2013年1月1日后簽訂合同的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或2013年1月1日后啟動實施的節能技改項目;
(二)須是實際產生了碳減排量的節能項目;
(三)碳減排量按照節能項目連續穩定運行1年間實際產生的碳減排量進行核算;
(四)重點排放單位實施的節能項目產生的碳減排量除外;
(五)未完成國家、本市或所在區縣上年度的節能目標的單位實施的節能項目產生的碳減排量除外;
(六)試點期節能項目類型包括但不限于鍋爐(窯爐)改造、余熱余壓利用、電機系統節能、能量系統優化、
綠色照明改造、建筑節能改造等,且采用的技術、工藝、產品先進適用,暫不考慮外購熱力相關的節能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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