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低碳發展編”集中回應“雙碳”目標
整體上,環境法典將對“雙碳”目標予以關注和回應。在法典內部,“綠色低碳發展編”可集中體現環境法的價值功能和作用機理的最新演化。傳統的環境法專注于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兩類問題,在法典化的過程中,主要體現在“污染防治編”和“自然生態保護編”。然而,二者僅針對傳統環境問題,對于“雙碳”目標因應不足,“綠色低碳發展編”因此應運而生。它以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為目標,相較于前兩者強調“限制”破壞環境,更加注重如何實現“發展”,并在可持續發展的自然、社會和經濟等多維屬性的追求上,與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制度實現動態互助。
“雙碳”目標對于行為主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不能污染環境導致損害后果的發生,也不能破壞生態導致自然生態的失衡,還不能“得過且過”“過于自私”,須清潔生產、低碳消費、綠色流通。這種要求將體現為“綠色低碳發展編”的規范意義:短期來看,它限制了人的碳排放等行為;中期來看,是為了社會和經濟結構的調整與再造;長期來看,則是為了實現人的真正自由而全面發展。在具體制度設計上,“綠色低碳發展編”也要與“污染防治編”和“自然生態保護編”有所不同。“污染防治編”和“自然生態保護編”強調公民環境權利,并輔之以國家環保義務;“綠色低碳發展編”則強調公民的綠色低碳義務,并輔之以國家的綠色低碳責任。由此,為了平衡私權與公權,“綠色低碳發展編”須廣泛運用倡導性、鼓勵性、柔性的手段,否則可能會因為過于強調正向效益的增進,而對行為主體要求過于苛刻。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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