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碳”目標需要立法系統回應
在立法上,系統回應“雙碳”目標須做到以下幾點:一是理念目標上須分段處理環境與發展的關系,解決立法目的碎片分散的問題;二是核心內容上須科學架構涉碳公權和私權,解決涉碳事權結構相對固化的問題;三是責任分配上須合理均衡涉碳多元主體間的責任形式,解決涉碳責任主體較為失衡單一的問題;四是運作機理上須整體聯動涉碳執法與司法的銜接,解決聯動機制片面乏力的問題。
上述內容涉及諸多法律部門,作為污染控制、自然生態保護、
綠色低碳發展、生態環境責任等集大成者的環境法典,將是最佳的系統方案“供應商”。首先,法典化的方式旨在解決生態、環保、能源領域立法分散的困境,將立法目的、基本原則、監管體制、主要制度等共識在法典中予以固化,并將相對特殊、變動頻繁的規則置于單行法之中,以實現立法的定向聚焦。其次,法典化可回應環境法作為領域法學所兼具的公私屬性,有助于厘清用能權、
碳排放權、
碳交易監管權等多種權利(力),在碳的產生和消解等流程中進行公權和私權的科學安排,從而實現前端的資源、中端的能源以及后端的氣候變化所涉事權的優化配置。再次,環境法典可運用復合多重的責任形式,來促進多元主體共同參與涉碳治理,避免傳統思維中片面強調企業行政法律責任的傾向。最后,環境法典將為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提供規范基礎,特別是通過“生態環境責任編”的規定,為廣義的生態環境執法與司法提供法律適用的準則、依據和參考,以此促進涉碳執法與司法的高效聯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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