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探索:健全中國綠證機制的發展路徑
世界各國沒有完全一樣的可再生能源政策和綠證交易機制。我國的綠證自愿市場在借鑒國外已有經驗的基礎上,需完善綠證相應制度的建設,發揮綠證更廣泛深遠的價值。
一是通過綠證配額制度充分激發綠色電力需求。以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作為政策約束,推行新能源電力消費強制配額制。各省將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指標分解落實到電力用戶,推動用戶通過參與綠電綠證交易完成指標。鼓勵國有企業、地方機關事業單位帶頭提高綠色電力消費水平。采用強制約束方式推動高耗能企業增加綠色電力消費。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綠色電力認證體系,實現各市場間綠色低碳貢獻度互認。促進綠證在減碳、能耗雙控、出口、產品標識等各類政策和市場場景下發揮可再生能源消費基礎憑證作用,全面擴大社會對綠色電力消費的認可度和市場需求。
二是做好綠電與綠證及電力現貨市場的銜接。當前“證電合一”的綠電交易機制并不能與電力現貨市場進行有效銜,且產生了一定量的不平衡資金費用,割裂了電力市場,同時也割裂了綠證市場。根據《關于有序推進綠色電力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體改〔2022〕821號)要求,綠電交易在成交價格中分別明確電能量價格與綠證價格,已經把電能量與綠證進行分離,“證電合一”名存實亡,因此,應同步對綠電交易、綠證制度進行改革,綠電交易應納入綠證交易范疇,統一規范管理,將割裂的綠證市場進行融合,其電能量部分融入電力現貨市場,按照差價合約方式簽訂合同并進行結算。
三是銜接綠色電力市場與碳市場。做好綠電與碳市場在數據信息、信用信息及監管監控信息方面的信息聯通。構建電碳分析模型,利用電力市場數據支撐主要高耗能行業的碳排放監測、核算等工作;在碳市場中,需重點處理好電力間接排放的計算問題。應及時調整電網排放因子的計算方法,根據綠證核發和銷售情況及時調整、更新各級電網的平均排放因子。在
CCER市場中,處理好綠證與
CCER的轉化關系。控排企業可持具備轉化條件的綠證在CCER的管理機構進行登記,CCER的管理機構在與綠證管理機構完成相應綠證的核銷后再將對應的減排量賦予控排企業。加快推動綠色電力國際標準體系建設和綠證國際互認。將我國綠電獲取、綠電溯源和綠電交易發展優勢轉化為國際話語權優勢,促進實現中國綠證體系的國際互認。推進在IEC《綠電獲取-國際通用標準》、IEEE《基于區塊鏈的綠色電力標識應用標準》以及ITU綠電溯源相關國際標準的立項研發,力爭早日獲批發布;幫助我國企業應對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為企業更好參與國際競爭提供支持。
四是正確協調綠色與安全的關系。過分地追求綠色而忽視安全的行為是不可取的,需要統籌協調二者之間的關系。負電價的出現實質是電力供需極度寬松,市場釋放出的電力價格真實信號,也同時反映出電力系統為消納新能源的極度壓力。因此,對可再生能源電力發放綠證,需要統籌考慮負電價時段電力系統付出的安全成本,避免出現對該時段的新能源電力全額發放綠證,導致電力系統為此支付更多的安全成本。在電力市場合理運行和保障電力安全基礎上,客觀體現新能源的綠色環境價值,才能促進新能源的有序發展。
五是發電企業加強綠證政策研究和對接跟蹤,全面推進市場化運營。針對配額制及強制購買綠證啟動的時機、履責主體的認定、配額指標的分配、履責成本的疏導等重大問題,與政府部門保持密切溝通。主動尋找用戶,根據認購方的需求申請綠證,加快風電、光伏企業資金回籠。提前應對可再生能源配額考核,建立專門機構負責綠證交易,組織相關人員研究學習綠證交易機制和交易規則,加快綠證資格申請,做好充分的綠證交易準備工作。
激發綠色電力消費潛力、擴大綠色電力消費需求,對推動全社會提升綠色電力消費水平意義重大。面向未來,為助力實現“雙碳”目標,需要更好地統籌能源安全保障與綠色轉型,持續加大研發投入和科技攻關力度,健全多層次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積極推動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努力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為社會生產和人民生活提供安全穩定充足的清潔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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