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好低碳發展的專項規劃
需要根據全國和地方各級當下現實情況以及未來實現碳中和、碳達峰的目標,制定新一輪的碳減排和低碳發展專項規劃。
首先,國家低碳發展規劃應側重在頂層設計上,協調好《二氧化碳排放達峰行動方案》(以下稱《行動方案》)與《“十四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的分工,既要通過《行動方案》以目標導向倒逼綠色發展、產業升級轉型,也要通過《行動方案》對“十四五”發展規劃中的低碳發展內容進行細化和落實,雙向保證低碳發展目標的實現。考慮到降碳減排任務的長期性和復雜性,必要時須編制低碳發展中長期規劃(2020-2035),并長遠謀劃2060年低碳發展和碳中和目標。
其次,地方是減排降碳任務的責任主體,在地方層面全面推進低碳發展,應將低碳發展規劃作為省、市、縣各級政府的必答題,京津冀、長三角和港珠澳等一體化發展示范區域、各類工業園區、開發區等視情況編制低碳發展的專項規劃或碳減排行動方案。地方的發展規劃以及各類專項規劃中低碳發展相關內容要以國家及上級政府編制的對應規劃為根本遵循,堅決貫徹上級規劃制定的政策要求、發展方向和約束指標等,堅決落實在空間結構、產業結構、能源結構、交通運輸結構優化以及生產方式、生活方式等方面的頂層設計中,保證低碳發展目標自上而下的統一性和持續性。
第三,在編制規劃時應遵從因地制宜的原則。各地區在發展水平、資源環境、產業結構和功能定位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區域差異性。各省市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進行目標拆分,秉持 “共同但有區別”的原則制定適合自身的低碳發展規劃路徑,而不是“一刀切”對所有地區制定統一的碳達峰、碳中和要求。“區別”主要體現在地方各級政府要根據自身的現實情況考慮規劃編制的必要性、規劃目標的差異、低碳發展實現路徑的差異等。
比如,
北京、上海、深圳等經濟發達、綠色發展水平高的地區以及低碳
試點城市應做好表率,盡早實現達峰并力爭在“十四五”期間實現達峰,而由于城鎮化程度較高、人口密集等因素,不對“碳中和”目標做出硬性約束;山西、陜西、河南等化石能源豐富、高能耗行業比重大的省份,可以適當放寬達峰時間,應在規劃中突出強調優化能源結構和產業結構,明確碳減排目標和指標,倒逼傳統產業的綠色轉型,實現高質量發展。
我國提出碳中和、碳達峰的目標展現了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問題的責任與擔當,要充分利用規劃的力量將這一目標轉化為推動低碳發展的前進動力,努力奮斗,實現美麗中國建設目標。(田豐 包存寬/復旦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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