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氣候投融資的“創新實踐”
《指導意見》強調引導和支持開展氣候投融資的地方實踐,在實踐中探索氣候投融資的創新模式和機制,形成可借鑒和可復制的成功經驗。
一是開展以投資政策指導、強化金融支持為重點的氣候投資地方試點。
二是鼓勵地方加強財政投資支持,不斷完善氣候投融資配套政策,營造有利的地方政策環境。
三是鼓勵創新模式和工具,如鼓勵金融機構在試點地區設立特色機構,鼓勵地方建立區域性氣候投融資產業促進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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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工作
(一)在“十四五“期間對標新的達峰目標,研究提出更有力度的約束性指標,為氣候投融資工作設立新的目標和更高的要求。
(二)開展二氧化碳排放達峰行動,將國家自主貢獻目標向地方和行業分解,鼓勵金融機構對地方和行業落實減排目標加大支持力度。為此,我們將著手建立國家自主貢獻項目庫,推動氣候項目的產融對接。
(三)加快推動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擴大交易主體范圍并適時開發碳金融衍生產品,通過市場交易形成有效、明晰的碳價格,為企業和金融機構進一步推動綠色低碳投融資奠定基礎。
(四)全面推動氣候投融資的地方試點工作。這項工作已經在一些實施意愿強、基礎條件成熟的地區啟動了,我們希望盡快看到具有地方特色的氣候投融資最佳實踐和創新
案例。
(五)把碳強度目標作為倒逼機制的重要抓手,壓實主體的實施責任,強化相關的監督檢查。中國環境科學學會氣候投融資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委會”)將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和證監會的支持下,對金融機構開展氣候友好型的評價。
(六)我們支持專委會開展氣候投融資相關標準和規范研究,并盡快制訂和發行氣候項目標準和氣候信息披露標準。
(七)加強氣候投融資的國際合作。我們將繼續與各國和各國際組織開展氣候投融資的交流和合作,不斷貢獻氣候投融資的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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