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氣候投融資的“市場導向”
《指導意見》堅持市場導向,充分發揮市場在氣候投融資中的決定性作用。
一是強調對國內市場資金的引導和拉動。《指導意見》鼓勵“政銀擔”、“政銀保”、“銀行貸款+風險保障補償金”、“稅融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模式和機制撬動社會資本投向氣候領域。
二是推動對國際資金和境外投資者的引進。《指導意見》提出了通過完善人民幣跨境業務政策,促進氣候投融資便利化,并提出三方面創新舉措:
支持綠色金融資產跨境轉讓和發展離岸市場,鼓勵使用人民幣作為氣候投融資活動的跨境結算貨幣;
支持我國金融機構和企業到境外進行氣候融資,如探索主權擔保機制和支持建立人民幣綠色海外投貸基金;
支持和引導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參與中國境內的氣候投融資活動,如發行綠色金融債券等。
三是充分發揮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的作用。明確且有效的
碳價信號是氣候投融資的核心要素,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啟動、發展和不斷完善是形成
價格信號的基礎。《指導意見》提出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開發與碳排放權相關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有序探索運營
碳期貨等衍生產業和業務,上述舉措將在擴大市場容量、豐富市場交易品種的的同時較為顯著的提升市場流動性,是實現
碳價發現功能以及全社會低成本溫室氣體減排的關鍵。
《指導意見》提出探索設立
碳金融投資基金,并將推動碳價融入金融機構和企業的日常投資決策過程中。基金的設立將改善當前減排項目資金支持不足的局面,同時也將在資本市場形成一定的引領作用,對于助力低碳項目開發以及減排量價格的發現具有重要的意義;穩定有效的減排量價格也將為后續項目投資提供良好的現金流預期;此外,碳價作為基本要素納入金融機構和企業進行收益和風險評估流程,進而影響其項目投資決策,對于推動氣候投融資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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