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全部排放設施關停或淘汰后仍存續的重點排放單位,不予發放預分配配額,在核定階段統一發放;對因涉法、涉訴、涉債或涉司法凍結等情況存在
履約風險的重點排放單位,調整配額發放及
履約方式。對以上重點排放單位,在核定階段,其配額發放至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賬戶,并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履約通知書發放至重點排放單位;在清繳階段,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委托全國
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以下簡稱注登機構)對重點排放單位配額進行強制履約(優先使用當年度配額,剩余部分優先用于另一年度的強制履約),完成履約后剩余部分配額發放至重點排放單位賬戶,未足額完成履約的應及時督促重點排放單位補足差額、完成履約。對全部排放設施關停或淘汰后不再存續的重點排放單位(以營業執照注銷為準),不發放配額,不參與全國
碳市場履約。
對符合上述情形的重點排放單位,不可預支2023年度配額,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在全國碳市場管理
平臺上的“配額核定同步”模塊進行添加“特殊說明”操作,在重點排放單位核定配額實際發放匯總表“需特殊說明的事項”一欄中予以明確標記,建立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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