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碳市場面臨的挑戰
盡管自愿碳市場規模較小,其在全球應對氣候變化行動中的重要性和影響力相對有限,但自愿碳市場在方法學創新方面對強制市場還是做出了重要貢獻。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碳排放限額與交易體系中,許多獲得批準的碳抵銷方法學,特別是林業和農業碳匯項目,直接采用了氣候行動儲備(CAR)、核證碳減排標準(VCS)、美國碳注冊(ACR)等自愿碳減排標準體系。
雖然自愿碳市場的作用已得到認可,但它仍面臨一些挑戰,受到個別媒體和研究機構的質疑。一是市場規模相對較小,與強制市場相比,交易量較低;二是市場參與者的數量和多樣性有限。這可能限制了市場的活力和創新性;三是市場透明度和監管程度相對不高,可能導致市場潛在的不確定性和風險。因此,自愿碳市場需要進一步完善制度、規范體系,加強對標準規則、方法學和項目的審查和監管,提高項目的透明度,以吸引更多的參與者并確保市場的有效運行。
2023年年底在迪拜召開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二十八次締約方大會(COP28)上,自愿碳市場的討論也是一個重要議題。《巴黎協定》第六條是當前建立國際碳市場的多邊共識,其使得國際合作成為可能。該條款通過國際協同來應對氣候變化,并為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支持。其中6.2條款和6.4條款確定了兩種不同的自愿合作機制。6.2條款設定了合作方法,要求締約方建立區域性碳交易核算機制和規則框架,將一國或多國已有的碳排放權交易體系聯結起來,實現碳市場的全球性互聯互通。該合作方法規定,減排量超過國家自主貢獻目標的國家將額外的減排量出售給未能實現國家自主貢獻目標的國家,該市場機制下產生的減排量是最基本的交易單位,被稱為“國際減排成果轉讓”。6.4條款則要求建立可持續發展機制,由締約方聯合建立一個由聯合國專門機構監管的全球碳信用交易體系,允許國家之間交易碳信用,該機制總體沿用CDM架構。部分國家已開展針對《巴黎協定》第六條的相關能力提升工作,并與其他國家合作開展試點項目。在聯合國迪拜氣候大會期間,《巴黎協定》第六條的談判沒有取得期望的實質性進展。預計未來《巴黎協定》第六條將對自愿碳市場的發展產生重要影響,因此需要持續關注并跟進。
(作者工作單位:中關村綠色碳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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