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隱含的假定是各國均采用“碳價”(包括碳市場定價和碳稅,即pricing instruments)作為主要的氣候政策工具,然而事實上許多國家采用了多種不屬于碳價、但同樣有推動減排效應的政策工具,統稱為非價格政策工具(non-pricing instruments)。這些非價格工具的例子很多,包括政府對綠色產品和服務的補貼與采購、金融體系對綠色產業提供的優惠融資利率、政府對高排放企業征收的各種額外稅費和處罰、政府對高污染高排放經濟活動的限制(如限制燃油車牌照的發放、限制非
綠色建筑項目的建設、禁止或限制高排放生產設備的使用)等。非價格工具在中國等廣大發展中國家的使用非常普遍,但這些工具的減碳努力和效果并沒有被CBAM所承認。目前CBAM 的設計基于顯性碳價的國別差異,而不考慮非價格工具的碳價當量(price equivalence),因此很可能嚴重高估了“碳泄露”程度,從而過度“懲罰”了許多發展中國家。我們認為,應探索建立一個分析框架,將非價格工具轉化為等量的“隱性碳價”,并合理估計在不同發展階段的國家可以承受的廣義碳價(即顯性+隱性碳價總水平),在此基礎上重新考慮CBAM的機制設計。中國可主動促成主要國家和國際組織對“隱性碳價”的計算達成共識,為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有效開展氣候政策談判開創新的可能性,包括為基于廣義碳價的“國際碳價下限”(carbon price floors)等合作機制的設想提供對話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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